黄某某故意伤害罪(重伤)案一审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
来源:华律网 作者:未知 时间:2013-01-30 17:00:12
黄某某故意伤害罪(重伤)案一审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
被告人:黄某某,男,1974年8月2日出生,壮族,住址:广西凭祥市凭祥镇某村某屯8号。
凭祥市公安局以对黄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立案侦查,侦查终结后,交凭祥市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2008年4月19日凭祥市人民检察院向凭祥市人民法院提起公诉。起诉书认定案件事实如下:
2007年11月7日19时许,被告人黄某某与被害人陈某某在广西凭祥市南山开发区恒标地磅内搬卸货物时,因琐事发生争吵,继而打架。在打架的过程中,黄某某在工友劝架并拉开两人时,用拳头朝陈某某的面部打去,致使陈某某的右眼被打伤。经鉴定,陈某某被损伤致右眼球脱型视网膜脱离;右眼视神经萎缩;右眼无晶体眼。医疗终结后,右眼盲。其伤情构成重伤。检察院认为,被告黄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重伤,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国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2008年5月8日金狮律师事务所接受当事人的委托后,指派本律师办理此案。本律师会见被告人黄某某了解案件情况,查阅案件的证据材料后,发现本案发生的原因系受害人陈某某辱骂被告人黄某某而引起的,并且受害人患有先天性近视眼,在案发时受害人陈某某是一位高度近视眼患者。本律师提出以下两点辩护意见:
1、被告人应当向法院申请对被害人陈某某伤情与被告人黄某某行为的因果关系进行重新鉴定。
2、本案的发生的原因系受害人引起的,受害人陈某某也存在过错,因此受害人陈某某也应当承担过错责任。
2008年5月13日凭祥市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本案,本律师当庭申请对被害人陈某某的伤情与被告人黄某某的行为因果关系进行重新鉴定。法院准许,并委托广西医科大学第一附属医院对被害人陈某某的伤情与被告人黄某某的行为的因果关系进行重新鉴定。后广西医科大学鉴定,结论为:“被害人陈某某先天性近视眼,其左眼-1200PS,右眼-1500PS,双眼高度近视,很容易受伤。但受害人陈某某的重伤系被告人黄某某的行为引起的,有直接的因果关系。
2008年7月18日凭祥市人民法院第二次公开开庭审理本案。法院审理认为:检察机关指控被告人黄某某犯罪事实成立。但因被害人陈某某先天性近视眼,其左眼-1200PS,右眼-1500PS,双眼高度近视,很容易受伤及本案的发生的原因系受害人引起的,受害人陈某某也存在过错。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一审判处被告人黄某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上一篇:曹某故意伤害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