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律师
夏立芳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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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介: 夏立芳律师,毕业于中国青年政治学院,现为浙江信大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象山县看守所特邀律师监督员、宁波市首届律师辩论赛十佳辩手,宁...[详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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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虐妻男”故意伤害妻子案

来源:法律界  作者:未知  时间:2013-03-11 15:01:42

【案情简介】

被告人,鲍朝年,安徽省桐城市大关镇金山村谷洼组村民,因盗窃犯罪服刑两次、劳教一次。

鲍朝年与高庆芝均系离异再婚,再婚前各自生育了一名子女。双方再婚后,由于鲍朝年脾气暴躁,多次对高庆芝施以家庭暴力,高庆芝实在无法忍受这种生活,遂于2008年8月初回到娘家生活,并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但未获得法院支持。

2009年1月7日上午7时30分,鲍朝年邀约王安、姚润、李忠等人,包乘叶有旺(上述四人另案处理)驾驶的桑塔纳轿车,在桐城市吕亭镇平坦路口,将与鲍朝年分居的妻子高庆芝及女儿(8岁)强行拉上车,带至鲍朝年家中。鲍朝年付给王安等人每人200元钱作为酬劳。

王安等四人离开鲍家后,鲍朝年与高庆芝为能否在一起生活之事在一楼客厅内发生争吵,见高庆芝不愿意同他在一起生活,鲍朝年十分生气,遂拿起家中的螺纹钢筋棍对高庆芝四肢猛打,并用左拳将高庆芝的右眼打伤,之后又扒下高的裤子,用钢筋棍将高庆芝的下身捅伤。经法医鉴定,高庆芝的伤势为重伤,伤残等级为五级。

案发后,鲍朝年潜逃,于2009年2月20日在江苏省无锡市被抓获。

2009年6月16日,安徽省安庆市中级法院公开审理了此案。

【裁判】

法院以故意伤害罪判处鲍朝年无期徒刑,并赔偿其妻子、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高庆芝医疗费等各项经济损失23万多元,赔偿高庆芝被扶养人生活费3万多元。

【法律界点评】

鲍朝年故意伤害妻子一案,在安徽省内引起了广泛关注,该案被告人被媒体称为桐城“虐妻男”。从法律的角度看,“虐妻男”在此案发生前,多次对妻子实施家庭暴力,应承担法律责任。

家庭暴力是《婚姻法》明确禁止的行为,是离婚的法定事由。因此,“虐妻男”的妻子高庆芝以家庭暴力为由提起的离婚诉讼请求,应该得到法院的支持。但是法院却没有支持高庆芝的请求,这是引起本案发生的一个主要原因。

家庭暴力是行政违法行为,公安机关有权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对行为人给与行政处罚。公安机关有权制止家庭暴力行为,受害人可向公安机关举报。

严重的家庭暴力可能转化为虐待罪、故意伤害罪。长期的家庭暴力可构成虐待罪,虐待罪属于自诉案件,受害人应注意收集行为人的犯罪证据,才有可能获得司法救济。家庭暴力造成伤害结果的,可构成故意伤害罪。故意伤害罪是典型的结果加重犯,以危害结果作为量刑标准,最高量刑档次为10年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本案“虐妻男”用特别残忍的手段伤害妻子,致其伤残。符合最高法定刑量刑档次的标准,鉴于“虐妻男”对妻子长期实施家庭暴力,法院对其从重处罚是正确的。

【法律界提示】

面对家庭暴力,法律界提示受害人,要用法律武器保护自己,家庭暴力受害人可以通过以下途径寻求救济:一、诉请法院解除婚姻关系,并可在离婚诉讼中一并提起损害赔偿;二、向公安机关举报,要求制止家庭暴力行为并对行为人给与行政处罚。三、以虐待罪或是故意伤害罪向法院提起自诉,请求法院判处家庭暴力行为人刑罚,并可附带损害赔偿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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