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律师
夏立芳律师
执业机构:浙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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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介: 夏立芳律师,毕业于中国青年政治学院,现为浙江信大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象山县看守所特邀律师监督员、宁波市首届律师辩论赛十佳辩手,宁...[详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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抚州宣判首例已满75周岁之人故意伤害案

来源:未知  作者:未知  时间:2013-03-11 15:01:44

年近八旬的老父因不满被害人对自己女儿的多次纠缠,为泄愤,故意持木棍打伤被害人致其伤重死亡。5月16日,江西省抚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对被告人吴某故意伤害一案作出一审判决,被告人吴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这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实施以来,抚州中院首例七十五周岁以上的被告人因故意犯罪而被刑事处罚的案件。

被告人吴某,1933年1月27日出生于江西省广昌县,农民,五保户。2009年被告人吴某的女儿吴秀(化名)因病从江西省赣州市返回家乡广昌县盱江镇某村后,便与其父吴某一同居住在该村福主祠内。此后,被告人吴某对外宣称,被害人谭某某经常纠缠其女儿,并扬言要报复谭某某。2010年7月22日晚10时许,被告人吴某和吴秀在福主祠内休息时,被害人谭某某来到福主祠,被告人吴某将女儿吴秀赶出祠内后,持木棍在被害人谭某某肩部和头部猛击数下,致谭某某伤重抢救无效死亡。法医鉴定,被害人谭某某系被他人用钝器打击头部致颅脑严重损伤死亡。次日,被告人吴某在现场向前来调查的民警自首。

一审法院认为,被告人吴某故意持木棍伤害被害人谭某某,造成谭某某伤重死亡的严重后果,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鉴于被告人吴某案发后有视为自首的情节,犯罪时已年满七十五周岁,且被害人谭某某对案件的发生存在一定的责任,遂依法作出如上判决。

一审宣判后,被告人吴某表示不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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