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律师
夏立芳律师
执业机构:浙江
浙江信大律师事务所
联系电话:
13586899906

简介: 夏立芳律师,毕业于中国青年政治学院,现为浙江信大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象山县看守所特邀律师监督员、宁波市首届律师辩论赛十佳辩手,宁...[详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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故意伤害(毁容)上诉状 律师离婚损害赔偿的完善

来源:未知  作者:未知  时间:2013-09-26 18:05:25

  故意伤害(毁容)上诉状 邯郸律师 刑事上诉状
  上诉人:××,男,19××年×月×日生,汉族,初中文化,河北省××××人。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08年1月21日被监视居住,同月26日被拘留,2月28日被逮捕。?
  上诉人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不服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2009年1月19日(2008)邯市刑初字第××号刑事判决,依法提出上诉。
  上诉请求
  1、请求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撤销原判发回重审或者改判(2008)邯市刑初字第××号刑事判决第一项,纠正原审判决对上诉人犯罪事实的不实认定、关于上诉人致人重伤并造成严重残疾的错误认定。
  2、原审判决对上诉人量刑过重,依法减轻处罚上诉人。
  事实与理由
  一、 原审判决认定事实错误,作为认定事实的证据相互矛盾。
  原审判决书证据6邯郸司法医学鉴定中心伤残鉴定与证据7邯郸市公安局
  法医损伤检验鉴定书、邯郸司法医学鉴定中心人身伤害鉴定书之间相互矛盾,不能作为定案的依据。
  (一)、证据6冀邯司鉴中心(2008)临鉴字第032号伤残鉴定不能作为本案定罪量刑的依据,其理由如下:
  1、被鉴定人××(受害人)的住址在公安讯问笔录(64页)中是馆陶县××,而伤残鉴定中的地址却是福建省××,全国同名同姓的人太多,被鉴定人是否就是本案的受害人,无法确定。
  2、检案摘要引用邯钢医院(西院)住院病历(0800322)数据是错误,邯钢医院(0800322)病历与邯钢医院(0800067)病历记载的数据相互矛盾,(0800067)病历记载烧伤面积与程度分别为:深Ⅱ6%,深Ⅲ3%,(0800322)病历记载的却是深Ⅱ3%,深Ⅲ6%。在不能否定(0800067)病历数据的前提下,单独引用(0800322)这个混乱矛盾的病历数据,显然不能作为评定的依据,这样得出的评定结果肯定也是错误的,与客观真实的情况也是不相符的。
  3、 颈部活动受限50%的评定标准和依据是什么?鉴定书并没有作出说明。
  4、分析讨论中面部瘢痕面积共130cm2,而邯郸市公安局法医损伤检验鉴定书结论中面部瘢痕面积为104 cm2,两次鉴定内容相互矛盾。
  5、分析讨论中没有受害人脸部的总面积,是如何计算出瘢痕面积占脸部总面积80%以上,又是如何得出该处伤残等级是三级伤残?
  6、鉴定结果上没有描述使用何种测试方法测定右眼无光感?若右眼无光感是根据凭受害人的主观得出,那么鉴定结果可能是不真实的。被告人与受害人因感情产生纠纷,最终导致了本案的发生,受害人这时肯定对被告人有成见,希望被告人得到更重的处罚。这种受主观影响的鉴定结果,会影响到被告人××的定罪量刑。依据《人体重伤鉴定标准》对视力的检查应当选择视觉电生理进行测定。
  (二)、证据7邯郸市公安局法医损伤检验鉴定书、邯郸司法医学鉴定中心人身伤害鉴定书不能作为本案定罪量刑的依据,其理由如下:
  1、邯郸市公安局法医损伤检验鉴定书与公伤(2008)字第××号邯郸市公安局验伤通知书鉴定结果相互矛盾。
  公伤(2008)字第××号邯郸市公安局验伤通知书,医院检验记录及结果记载:邯钢医院病历记录(0800067),烧伤总面积是8%,面部烧伤Ⅱ2%,Ⅲ1%,颈部Ⅲ2%,手部及前躯深Ⅱ3%,根据邯钢医院病历记录烧伤情况目前属于轻伤范围。
  邯郸市公安局法医损伤检验鉴定书记载烧伤总面积是9%,而(2008)字第××号验伤通知书记载烧伤总面积是8%,鉴定书与验伤通知书依据的是同一份病历,结果却是不同的。
  2、邯郸市公安局法医损伤检验鉴定书与(2008)临鉴字第××号伤残鉴定书鉴定结果相互矛盾。
  邯郸市公安局法医损伤检验鉴定书结论中面部瘢痕面积为104 cm2,而(2008)临鉴字第××号伤残鉴定书面部瘢痕面积却是130cm2。
  3、邯钢医院(0800322)病历与邯钢医院(0800067)病历相互矛盾。(0800067)病历是受害人在08年1月18日入院的病历(受伤第一天的病历),该病历记载:化学烧伤面积是9%,深Ⅱ6%,Ⅲ3%。(0800322)病历是受害人在08年3月25日入院的病历,该病历记载却是:烧伤面积是9%,深Ⅱ3%,Ⅲ6%。两次病历记载结果却是截然相反。
  (三)、作为证据(证据6与证据7)的鉴定书因违反程序而无效。
  原审判决认定鉴定是有资格的专业人员依据法定程序作出,显然是错误的。根据司法部制定的《司法鉴定文书规范》,司法鉴定文书包括标题、编号、基本情况、检案摘要、检验过程、检验结果、落款、附件及附注等内容。
  其中检验过程:写明鉴定的实施过程和科学依据,包括检材处理、鉴定程序、所用技术方法、技术标准和技术规范等内容;
  作为本案主要定罪的证据6、证据7检验过程没有写明鉴定的实施过程和科学依据,所使用技术方法、技术标准和技术规范等内容,不符合《司法鉴定文书规范》确定的内容,比如说,面部瘢痕是用什么方法测出,右眼无光感使用什么方法测出,颈部活动受限50%的评定标准和依据是什么?对于这些必要的内容,鉴定书并没有写明。
  二、原审判决适用法律错误
  1、证据6冀邯司鉴中心(2008)临鉴字第××号伤残鉴定评定的依据是《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标准》,原审判决也支持这一点,属于适用法律错误。
  (2008)临鉴字第××号评定依据是《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标准》,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全国法院维护农村稳定刑事审判工作座谈会纪要》的通知(法〔1999〕217号)对故意伤害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标准,应参照1996年国家技术监督局颁布的《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标准》。在没有新的法律或者司法解释对此有新的规定的情况下,对故意伤害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标准,仍应适用《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标准》。
  《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标准》开宗明义就规定了该标准的适用范围,其仅适用于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的伤残程度评定,对其他伤残鉴定不能依据该标准做出评定。
  2、原审判决支持精神损害抚慰金,属于适用法律错误。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范围问题的规定》第一条第二款:“对于被害人因犯罪行为遭受精神损失而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page]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9条规定,“精神损害抚慰金包括以下方式:(一)致人残疾的,为残疾赔偿金;(二)致人死亡的,为死亡赔偿金;(三)其他损害情形和精神抚慰金。”
  根据以上法律规定,残疾赔偿金属于精神损害抚慰金,按照法律规定不应支持精神损害抚慰金。
  邯郸中级法院对刑事附带民事部分的认定一直是不支持死亡赔偿金与伤残赔偿金的,对这种间接损失以往判例是不支持的。
  原审判决这次支持伤残赔偿金,不知是有新的法律规定,还是有新的司法解释,对于同一事实,同一法院先后作出不同的判决,不能使人信服。
  原审判决计算附带民事部分数额也不正确,原审判决认定医疗费16420.11元,误工费5000元,护理费4350元,伙食补助费1305元,伤残赔偿金164880元,按原审判决认定上述数额应该是191955.11,而原审判决书认定却是191900.11,这种数额如何得来?原审判决并没有对上述赔偿数据认真审查。
  三、 原审判决对上诉人量刑过重,依法减轻处罚。
  作为本案主要定案的依据的鉴定书相互矛盾,鉴定书的鉴定程序又不符合法定程序,不能确定受害人的伤情构上严重残疾的程度。原审判决直接认定致人重伤并造成严重残疾,判决上诉人死刑,量刑显然过重,因为,刑法是决定生杀予夺的大事,它不仅决定着上诉人个人的前途命运,而且对他的家庭、后代乃至社会都将产生深刻的影响。最高人民法院下发的《关于进一步加强刑事审判工作的决定》特别强调,必须严格执行法律,准确惩治犯罪,慎重适用死刑。
  综上所述,原审判决书证据6与证据7的鉴定书引用邯钢医院病历作为评定依据,不仅邯钢医院病历相互矛盾,而且鉴定书之间也相互矛盾,鉴定书的鉴定程序又不符合法定程序,这种相互矛盾的证据显然不能作为定案的依据。上诉人××又系初犯、偶犯,具有从轻处罚的酌定情节,请求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考虑这些情节,撤销原判,依法改判或者发回重审。
  此致
  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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