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律师
夏立芳律师
执业机构:浙江
浙江信大律师事务所
联系电话:
13586899906

简介: 夏立芳律师,毕业于中国青年政治学院,现为浙江信大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象山县看守所特邀律师监督员、宁波市首届律师辩论赛十佳辩手,宁...[详细]

您现在的位置:刑事辩护网>刑事罪名 > 故意伤害罪 > >正文

故意伤害罪的指控最低证据标准

来源:未知  作者:未知  时间:2012-10-24 14:56:21

刑事诉讼控方最低证据标准,是从控方指控犯罪的角度对我国刑事诉讼法所确立的刑事诉讼证据规则的具体化;是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与刑法的有关规定,作为控方的检察机关据以向人民法院指控被告人犯有某种罪行并要求其承担刑事责任所应具备的最低证据要素与证据准则。   这一证据标准应当具有以下特征:   其一,它是控方指控犯罪的证据标准。从刑事诉讼职能上说,侦查机关与检察机关共同肩负着发现犯罪、侦查犯罪和指控犯罪的职责,而侦查机关发现犯罪和侦查犯罪的最终目的又是为了检察机关向人民法院指控犯罪,是为检察机关提起公诉服务的,因此,侦查机关与检察机关的目标是一致的,共同处于控方的地位,因而二者应当遵循共同的证据标准,即能够足以支持检察机关提起公诉、指控犯罪的证据标准。   其二,它是控方指控犯罪的最低证据要求。也就是说,在检察机关就被告人犯有某种罪行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时,最少应当向法庭提供的法定证据,缺少其中任何一项证据都将无法支持公诉。笔者认为,检察机关在提起公诉时,控方证据的最低限度,应当是控方必须具备能够证明所指控犯罪成立以及是否具有法定量刑情节的证据。   其三,制定这一证据标准的法律依据,是我国现行刑法和刑事诉讼法,而且由于刑事司法活动是一个融实体法与程序法为一体的实践过程,所以在制定刑事诉讼的证据标准时,应当将二者有机地结合在一起,共同构成该证据标准的法律依据。   制定刑事诉讼控方最低证据标准,其目的有四:   一是强化对侦查机关在调查取证方面的监督和指导;   二是规范检察机关指控犯罪的最低证据要求,确保公诉质址,提高公诉水平;   三是最大限度地统一控、审双方在证据审查与案件事实认定方面的认识,避免检法冲突,并对审判机关施以相应的监督;   四是提高刑事诉讼控方收集和运用证据的效益价值。   这四个方面的目的,从另一侧面说明制定刑事诉讼控方最低证据标准,对于指导和规范刑事控诉实践的必要性。下面将就指控故意伤害罪的最低证据标准作一说明。

Copyright◎刑事辩护网 2012-2015 浙ICP备00236582号

地址:浙江省宁波市象山县丹阳路558号财富中心2号楼11楼1106室

手机:13586899906 E-mail:xialf1974@163.com

技术支持:律师营销网 管理员入口

关闭

夏立芳律师

在线咨询

13586899906

浙公网安备 33022502000038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