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律师
夏立芳律师
执业机构:浙江
浙江信大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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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介: 夏立芳律师,毕业于中国青年政治学院,现为浙江信大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象山县看守所特邀律师监督员、宁波市首届律师辩论赛十佳辩手,宁...[详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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故意伤害罪的客体

来源:未知  作者:未知  时间:2012-10-25 15:20:59

故意伤害罪的客体
故意伤害罪侵犯的客体是他人的健康权,即致使他人的生理健康遭受实质的损害,共具体表现为两个方面:
一是破坏他人身体组织的完整性,如砍掉手指、刺破肝脏等;
二是虽然不破坏身体组织的完整性,但使身体一器官机能受到损害或者丧失,如视力、听力降低或者丧失,精神错乱等。
对于行为是否构成故意伤害罪,首先应牢牢抓住所侵犯的是否为他人的健康权。例如:强行剔除他人毛发的行为是否构成故意伤害罪?我国刑法理论一般认为,强行剔除他人毛发不能视为伤害,虽然毛发是身体的组成部分,强制剔除他人的毛发可能对他人的心理、精神产生一定的影响,尤其是对于特殊职业人士如歌手、时装模特等,可能影响更大,但这不是对身体器官机能健康的损害,可以构成其他的罪,如侮辱罪,而不能以故意伤害罪论。
另外,损害他人健康是否包括“精神损害”,理论上也有不同认识。一般认为,精神损害应分为思想心理范畴的精神伤害与生理范畴的神经伤害并将二者区别开。前者不能作为故意伤害罪的客体(但可以作为侮辱罪的客体),而生理范畴的神经伤害则另当别论,因为人体的神经与人体各器官的机能活动是官不可分的物质,神经受到伤害会直接引起身体的病态,如果行为人采取长期精神刺激的方法,故意使他人造成精神错乱,成为精神病患者,对行为人的这种行为当然可以以故意伤害罪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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