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律师
夏立芳律师
执业机构:浙江
浙江信大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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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介: 夏立芳律师,毕业于中国青年政治学院,现为浙江信大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象山县看守所特邀律师监督员、宁波市首届律师辩论赛十佳辩手,宁...[详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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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谓间接故意杀人罪

来源:法律快车www.lawtime.cn  作者:未知  时间:2013-04-28 18:05:32

  核心内容:故意杀人是一种严重的犯罪行为,我国刑法对此作出了严格规定,故意杀人罪分直接故意和间接故意,那么间接故意杀人罪包括什么样的情形呢?

  间接故意指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放任这种结果发生的心理态度。所谓放任,是指行为人对于危害结果的发生,虽然没有希望、积极地追求,但也没有阻止、反对,而是放任自流,听之任之,任凭、同意它的发生。

  间接故意包括三种情况:

  (1)为了追求一个合法的目的而放任一个危害社会的结果发生;

  (2)为了追求一个非法的目的而放任另一个危害社会的结果的发生;

  (3)在突发性案件中不计后果,动辄捅刀子的情形。

  间接故意与过于自信的过失这种心理状态容易混淆。两者的相似处是:

  第一,两者都预见到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

  第二,都不是希望危害结果的发生。

  间接故意与过于自信的过失两者的区别主要在于:

  第一,区别的关键在于对危害结果的发生所抱的心理态度不同。过于自信的过失,行为人不仅不希望发生这种结果,而且是完全反对这种结果的发生,相信是可以避免的,发生这种结果是违背其主观意愿的,出乎其意料之外的。而间接故意,行为人对危害结果的发生持放任态度。既不希望也不反对,既不追求,也不防止,发生与否均不违背其主观意愿。

  第二,促使和支配行为人实施行为的主观认识因素也不同。过于自信的过失中,行为人虽在一开始对危害结果的发生曾有预见,但真正促使实施行为时,其认识上却是相信可以避免的,认为不会发生这种结果,而不再是认为仍有可能发生,而在间接故意情况下,行为人无论在行为前,还是在行为过程中,对危害结果发生的认识一直处于可能发生也可能不发生的不肯定的状态之中。

  第三,过于自信的过失中,行为人认为危害结果不会发生,具有一定主客观条件为依据的,只是对这些条件的作用作了轻率的、过高的估计,误认为凭这些条件完全可以避免发生危害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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