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律师
夏立芳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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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介: 夏立芳律师,毕业于中国青年政治学院,现为浙江信大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象山县看守所特邀律师监督员、宁波市首届律师辩论赛十佳辩手,宁...[详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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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为何以故意杀人罪定性?

来源:未知  作者:未知  时间:2013-04-28 17:56:45

王某某,男,1988年出生。2006年12月24日上午9时许,他一个人在家听音乐时,9岁的堂妹来他家写作业。写了一会儿,堂妹说冷让堂哥王某某去生火。

火还没生着,堂妹过来看。突然,一个罪恶的念头在王某某的脑海里升腾,他一把抱住堂妹,要和她发生性关系。9岁的堂妹哪里懂这些,挣扎不已。情绪无法控制的王某某死死地掐住堂妹的脖子,片刻,堂妹就没有了呼吸。

此时,王某某又脱光了堂妹的衣服,发泄完自己的欲望后,王某某并没有罢休,而是丧心病狂地找来一根长四五十厘米、直径约五毫米的不锈钢钢管,从堂妹的下身插进去,一直插到心脏部位。他又找来几根20多厘米长的铁针和毛衣针,从堂妹的左腋下一直插到右腋下,穿胸而过。“嫌疑人和被害者是亲叔伯兄妹。”

判决:

本案以故意杀人罪被当地人民法院追究了被告人的刑事责任 。

分析:

本案被告人属于犯数罪但依法按一重罪处罚

从本案情况看,被告人王某某本是为了强奸犯罪,但,结果杀了人还又奸了尸。按照我国刑法规定,他的行为应当分别构成强奸(未遂)罪、故意杀人罪和侮辱尸体罪三个罪。强奸罪,是指违背妇女意志,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行与妇女发生性交的行为。(根据法律规定和有关司法解释,一般情况下,与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发生性关系,不论幼女是否自愿,均应依照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以强奸罪定罪处罚)。 故意杀人罪,是指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行为。侮辱尸体罪,是指对尸体采用毁坏、砧污等方法加以侮辱的行为。奸污尸体当然也属于砧污尸体的范围和内容,构成侮辱尸体罪。

一般来说,行为构成两个以上罪的话依法应该数罪并罚处理。可是,本案为何只以故意杀人罪一罪被当地人民法院一审判处刑罚的呐?这是因为被告人王某某的行为涉及了“牵连犯”的原因。牵连犯是指行为人以实施某一犯罪为目的,而其犯罪的方法行为或者结果行为又触犯了其他罪名的情况。构成牵连犯,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1、牵连犯必须有两个以上的危害行为,这是构成牵连犯的前提条件。行为人只有实施了数个行为才有可能构成牵连犯。如果只实施了一个行为,无法形成行为之间的关联问题。 2、牵连犯的数个行为之间必须具有牵连关系。所谓牵连关系,是指行为人实施的数个行为之间具有手段与目的或者原因与结果的关系。3、牵连犯的数个行为必须触犯不同的罪名,这是牵连犯的法律特征,也是确定牵连犯的标志。

拿本案来说,被告人王某某的主观目的是奸淫其堂妹,而在其堂妹不从挣扎下,他却将堂妹先掐死,后又奸尸。他的行为即是为了奸淫这一个目的的,但其结果又触犯了故意杀人罪和侮辱尸体罪。这样看来,他原先就是为一个犯罪目的,而其犯罪的方法行为或者结果行为又触犯了其他罪名,构成了牵连犯。

再者,强奸罪、故意杀人罪和侮辱尸体罪是不同的罪名,但这几个罪在本案中紧紧相连,有前因又有后果,所以,符合牵连犯的特征。

按照法律规定,牵连犯在裁判上不实行数罪并罚,而是按一罪处理的,因而实行的是“从一重罪处断的原则”。也就是说,对牵连犯应当采用重罪吸收轻罪的原则,即按照数行为所触犯的罪名中最重的罪来论处就行了。本案的被告人王某某所犯的三个罪中,故意杀人罪的刑罚相对最重,所以按照牵连犯重罪吸收轻罪的原则,有关人民法院只以故意杀人罪来追究其刑事责任就行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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