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律师
夏立芳律师
执业机构:浙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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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介: 夏立芳律师,毕业于中国青年政治学院,现为浙江信大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象山县看守所特邀律师监督员、宁波市首届律师辩论赛十佳辩手,宁...[详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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姚XX涉嫌故意杀人罪一案的第一审辩护词

来源:未知  作者:未知  时间:2013-09-26 17:38:28

姚XX涉嫌故意杀人罪一案的第一审辩护词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

XXXX律师事务所接受法律援助机构指派,指派律师担任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姚XX涉嫌故意杀人罪一案的第一审辩护人。开庭前辩护人依法进行了必要的工作,经查阅案卷、会见被告人及参与法庭审理调查,辩护人对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姚XX涉嫌故意杀人罪的定性及相关证据事实没有异议,现提出如下辩护意见及量刑建议,供合议庭在合议时予以参考:

一、本案中被告人姚XX的犯罪主观方面应认定为间接故意

所谓间接故意,是指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放任这种结果发生的心理态度。所谓放任,是指行为人对于危害结果的发生,虽然没有希望、积极地追求,但也没有阻止、反对,而是放任自流,听之任之,任凭、同意它的发生。

本案中,被告人姚XX与被害人之间系同居关系,没有深仇大恨。其与被害人发生纠纷时并没有直接剥夺他人生命的故意。在案卷材料中,当被问到“你用刀捅邢XX时,想达到什么样的一个结果”时,被告人姚XX回答:“当时太气愤,太冲动了,没想那么多”(卷二第92页)。可见,被告人姚XX持刀捅向被害人时,并没有积极追求被害人死亡的结果,而是对于被害人的死亡持放任态度。因此,应当认定被告人姚XX的犯罪主观方面为间接故意。

最高人民法院《全国法院维护农村稳定刑事审判工作座谈会纪要》规定:在直接故意杀人与间接故意杀人案件中,犯罪人的主观恶性程度是不同的,在处刑上也应有所区别。因此,希望法庭鉴于被告人姚XX系间接故意杀人,故其主观恶性程度不深,请法庭在量刑时予以考虑。

二、本案是因生活琐事引起的,应与其他恶性剥夺他人生命的故意杀人案件区别对待

本案的起因是双方在生活中的琐事所引起的。不管是同居关系纠纷还是债权债务关系纠纷,本可以通过正确的途径予以解决。然而本案中被告人姚XX却因一时冲动而采取了错误的解决方式。

辩护人认为,尽管被告人姚XX剥夺了他人的生命,但其故意杀人行为是因生活琐事而引起的,应与其他恶性剥夺他人生命的故意杀人案件区别对待。

最高人民法院《全国法院维护农村稳定刑事审判工作座谈会纪要》规定:对于因婚姻家庭、邻里纠纷等民间矛盾激化引发的故意杀人犯罪,适用死刑一定要十分慎重,应当与发生在社会上的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的其他故意杀人犯罪案件有所区别。

三、被告人姚XX认罪态度较好,且系初犯、偶犯,没有事先预谋,属于激情犯罪

被告人姚XX在归案后能够正确认识自己行为的性质,在接受讯问时能够如实回答且至今没有翻供。这反映了被告人姚XX较好的认罪态度。

被告人姚XX在本案发生之前没有受到过任何处罚,本次犯罪也是因为其法律意识淡薄,一时冲动所致。被告人姚XX在事发前没有任何预谋,只是在与被害人发生冲突时不管不顾而造成他人死亡的后果,属于激情犯罪,应当与发生在社会上的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的其他故意杀人犯罪案件有所区别。

最高人民法院《全国法院维护农村稳定刑事审判工作座谈会纪要》规定:对于被害人一方有明显过错或对矛盾激化负有直接责任,或者被告人有法定从轻处罚情节的,一般不应判处死刑立即执行。此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若干意见》同样规定:对于因恋爱、婚姻、家庭、邻里纠纷等民间矛盾激化引发的犯罪,因劳动纠纷、管理失当等原因引发、犯罪动机不属恶劣的犯罪,因被害方过错或者基于义愤引发的或者具有防卫因素的突发性犯罪,应酌情从宽处罚。

四、本案可以不对被告人姚XX判处死刑立即执行

1999年9月,最高人民法院《全国法院维护农村稳定刑事审判工作座谈会纪要》明确规定:对于婚姻家庭、邻里纠纷等民间矛盾激化引发的故意杀人犯罪,适用死刑一定要十分慎重,应当与发生在社会上的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的其他故意杀人案件有所区别。对于被害人一方有明显过错或对矛盾激化负有直接责任,或者被告人有法定从轻处罚情节的,一般不应判处死刑立即执行。

2006年11月,最高人民法院在召开的第五次刑事审判工作会议上,明确要求:对于因婚姻家庭、邻里纠纷等民间矛盾激化引发的案件,因被害方的过错行为引起的案件,案发后真诚悔罪并积极赔偿被害人损失的案件,应慎用死刑立即执行。

2007年4月,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张军在部分法院刑事审判工作座谈会上又再次强调:对因婚姻家庭、邻里纠纷等民间矛盾激化引发的故意杀人、故意伤害等案件,在处理上应当与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的其他故意杀人、故意伤害等案件有所区别。

最高人民法院在先后召开的多次会议上,都强调要慎重处理因婚姻家庭矛盾激化引发的故意杀人案件的死刑适用,对贯彻“宽严相济”、“保留死刑,严格控制和慎重适用死刑”的刑事政策,维护社会稳定,构建和谐社会起到了重要的作用。婚姻家庭矛盾激化引发的案件,一般事出有因,被告人针对特定的对象实施犯罪行为,其主观恶性、人身危险性与发生在社会上的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的案件有所区别,在量刑时,应当综合犯罪起因、犯罪手段等因素考量,不能因为造成了被害人的死刑,就一律适用死刑。

综上,希望法庭能够在查清案件事实的基础上正确适用法律,本着惩罚与挽救并重的原则给被告人姚XX一次重新做人的机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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