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律师
夏立芳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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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介: 夏立芳律师,毕业于中国青年政治学院,现为浙江信大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象山县看守所特邀律师监督员、宁波市首届律师辩论赛十佳辩手,宁...[详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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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XX涉嫌故意杀人案第二审辩护词

来源:未知  作者:未知  时间:2013-09-26 17:38:04

  常XX涉嫌故意杀人案第二审辩护词

  审判长,审判员:

  受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和法律援助中心的指派,安排我担任常XX故意杀人案的第二审辩护人。接受此案后,辩护人依法查阅案卷,会见被告人,了解案件的基本事实,结合庭审情况,现提出如下辩护意见,供法庭参考:

  一、被告人常XX主观上没有杀人的故意,也没有与周XX预谋杀害金XX

  本案中,犯意的提出者是刘XX,在他与被害人金XX因房租问题产生纠纷后,就想找人帮忙“教育教育”被害人,由此找到了叔伯弟弟常XX以及周XX。常XX平时与被害人没有来往,自然更谈不上仇怨,所以对于哥哥刘XX的提议,只是出于哥们儿义气随声附和,对于刘XX所说的“教育教育”,常XX一直都理解为“打一顿”,在刘XX说“杀人”时,常XX一直没有信以为真,觉得哥哥是说着玩,所以直到案发当日,常XX跟随刘XX去找被害人时,常XX也没想去杀害被害人。既然没有杀人的故意,也就不存在杀人的“预谋”。

  另外,被告人常XX在去找被害人之前,并没有做任何杀人的准备工作,去找被害人的时候,也没有携带任何工具,也没有为了杀害被害人进行分工,在所有预备工作都没有做的情况下,怎么能认定常XX与另两名被告人有杀人的“预谋”。

  综上,常XX只是出于哥们义气,加上法律意识淡薄,从而响应了刘XX的提议,跟着哥哥去“教育”被害人,成为了一名冲动而荒唐的牺牲者,但并不能因此认定被告人常XX与刘XX、周XX预谋杀人。

  二、一审判决认定被告人常XX是主犯,对常XX有失公正

  本案中,被告人常XX既不是犯意的提出者,也不是犯罪行为的组织者,且在犯罪过程中只是起到次要的辅助作用,应当定为从犯。

  被告人常XX是刘XX的叔伯弟弟,到天津找刘XX帮忙找工作,与被害人金XX并无任何仇怨,当他得知哥哥与金XX关系不睦,想找他帮忙“教育教育”时,纯粹是出于哥们儿义气,帮哥哥“打老头一顿,出口气”。

  2008年2月24日晚10时许,被告人常XX与刘XX、周XX来到被害人金XX家,在“教育教育”金XX的过程中,刘XX产生杀害金XX的念头,指使周XX找来电线,将金XX勒死。一开始,常XX只是为了防止被害人喊叫,捂住了被害人的嘴,后来刘XX临时起意想勒死金XX,常XX并没有预料到,当时也不能控制事态的进一步发展,只能是听从刘XX的要求,帮助刘XX勒金XX,致使被害人死亡。

  在整个犯罪行为的实施过程中,被告人常XX根本没有杀人的故意,也没有积极追求被害人死亡结果的发生,他只是为了帮哥哥刘XX出口气,去“教育教育”被害人,最终导致被害人金XX死亡,常XX也始料未及,并表示十分后悔。

  鉴于此,常XX在犯罪中只起到次要和辅助的作用,应当认定为从犯,依据我国《刑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应当对其从轻、减轻处罚。

  审判长、审判员,被告人常XX主观上根本没有杀害被害人的故意,也没有与其他两名被告人预谋杀害被害人,只是出于哥们儿义气,帮哥哥常恩广“教育教育”被害人,在实施犯罪行为过程中,常XX始终处于辅助地位,对于造成被害人死亡的后果,常XX十分后悔,并表示竭尽所能对被害人家属进行赔偿。被告人常XX以前并无前科劣迹,在案发后如实交代犯罪事实,并有协助公安机关抓住其他案犯的立功表现,可见他已经深刻认识到自己的错误,并愿意改过自新。希望法庭能够充分考虑以上情节,对被告人常XX从轻、减轻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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