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律师
夏立芳律师
执业机构:浙江
浙江信大律师事务所
联系电话:
13586899906

简介: 夏立芳律师,毕业于中国青年政治学院,现为浙江信大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象山县看守所特邀律师监督员、宁波市首届律师辩论赛十佳辩手,宁...[详细]

您现在的位置:刑事辩护网>刑事罪名 > 经济犯罪 > >正文

合同诈骗与经济纠纷的界限

来源:未知  作者:未知  时间:2013-05-02 15:13:00

  合同诈骗与经济纠纷的界限

  合同诈骗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中,虚构事实或隐瞒真相,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表现形式包括,以虚构的单位或者冒用他人名义签订合同;以伪造、变造、作废的票据或者其他虚假的产权证明作担保;没有实际履行能力,以先履行小额合同或者部分履行合同的方法,诱骗对方当事人继续签订和履行合同;收受对方当事人给付的货物、货款、预付款或者担保财产后逃匿。

  经济合同纠纷是指行为人有履行或基本履行合同的诚意,只是由于某种原因而未能完全履行合同,或者在履行合同中,一方有意违反合同的某项条款,使合同另一方遭受损失,从而引起双方对合同约定的权利和义务发生争议。

  某某公司虽然与××公司签订了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但合同并没有真正履行,某某公司没有办理土地变更登记手续,但某某公司却以第13小区“合法使用权人”的身份申请办理建筑项目登记备案证手续,这是虚构事实。

  按照建设部《工程建设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的规定,建设项目的招标应具备项目概算已经批准、建设用地的征用工作已经完成、建设资金和主要建筑材料、设备的来源已经落实等条件。但是,某某公司连根本的建设用地的征用工作都没有完成,又没有资金来源,根本不具有发包“金沙大厦”项目土方工程招投标的资格,却隐瞒事实真相,以同一土方工程骗取了多人签订承包合同收取定金,主观上具有非法占有的诈骗故意,客观上符合我国《刑法》第224条第5项“以其他方法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的情形。

  《工程建设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规定“保证金最高不得超过1000元”,而某某公司要求交纳的定金却大大超过了这一规定。

  因此,从主客观的表现上,某某公司完全符合刑法规定的合同诈骗罪特征。

Copyright◎刑事辩护网 2012-2015 浙ICP备00236582号

地址:浙江省宁波市象山县丹阳路558号财富中心2号楼11楼1106室

手机:13586899906 E-mail:xialf1974@163.com

技术支持:律师营销网 管理员入口

关闭

夏立芳律师

在线咨询

13586899906

浙公网安备 33022502000038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