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黄冈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市公安局《黄冈市打击经济犯罪协调会商机制》的通知
来源:未知 作者:未知 时间:2013-06-24 16:42:25
发文单位:湖北省黄冈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文 号:黄政办发〔2008〕21号
发布日期:2008-3-13
执行日期:2008-3-13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龙感湖管理区、黄冈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市直各部门:
市公安局制定的《黄冈市打击经济犯罪协调会商机制》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八年三月十三日
黄冈市打击经济犯罪协调会商机制
(市公安局 2008年2月)
为有效防范和严厉打击经济犯罪,保障和促进社会主义经济建设和改革开放顺利进行,维护我市经济、金融稳定和社会和谐发展,根据湖北省打击经济犯罪协调会商机制及有关要求,经市人民政府同意,决定建立黄冈市打击经济犯罪协调会商机制(以下简称协调会商机制)。
一、性质和目的
协调会商机制是各有关部门在防范和打击经济犯罪工作中加强协调和配合的载体,目的是在正常的司法制度和工作程序基础上增强合力,逐步形成完整的监督、防范、侦破体系,建立预防和打击经济犯罪部门间协作长效机制。
二、主要任务
(一)对预防和打击经济犯罪工作中的重大问题、重要事项、重点案件进行会商,建立信息灵通、反应迅速、协调有效、打击有力的协作机制,使各部门能够协调行动、形成工作合力;(二)及时沟通各部门间关于预防、打击经济犯罪工作中的重大问题、重大案件的有关信息,研究解决工作中遇到的法律、政策问题,全面提升工作的主动性和效率;(三)提高对经济领域重大、突发经济违法犯罪案件的应急处理能力和水平,及时有效地控制涉案人员和资金,获取相关证据,为依法打击经济违法犯罪活动创造条件;(四)与日常协作结合起来,建立预防和打击经济犯罪部门间协作长效机制。
三、成员单位和职责
协调会商机制的主要成员单位有:市检察院、市公安局、市监察局、市商务局、市审计局、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市国资委、市国税局、市地税局、市工商局、人民银行黄冈市中心支行、黄冈银监分局。市公安局为协调会商机制牵头单位。各成员单位主要职责是:
市检察院:审查批捕、起诉经济犯罪案件;查办经济犯罪涉及的职务犯罪案件;履行诉讼监督职能;研究有关法律适用问题。
市公安局:负责对成员单位通报的重大经济犯罪线索部署开展调查、对可能潜逃的涉案人员或可能向境外转移的涉案资金落实控制措施;向成员单位通报在侦查经济犯罪案件中发现的行政执法和经济管理方面的制度缺陷和管理漏洞等问题;做好协调会商机制有关日常工作。
市监察局:负责对在监察工作中发现的涉嫌经济犯罪案件线索,与公安、检察机关进行沟通会商,及时移送公安、检察机关查处,并依法做好相应的工作。
市商务局:对发现的商业贸易领域违法犯罪案件或线索及时移送司法机关,配合司法机关做好商业领域犯罪案件查办工作。
市审计局:负责对在审计工作中发现的涉嫌经济犯罪案件线索与司法机关沟通会商,及时移送司法机关查处,并协助司法机关做好查办案件工作。
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对在质量技术监督管理工作中发现的经济违法犯罪案件或线索,及时移送司法机关,配合司法机关做好经济犯罪案件的查办工作。
市国资委:对发现的国有资产管理和企业改制中违法犯罪案件的线索,负责与司法机关进行沟通会商、移送,配合司法机关做好查处工作。
市国税局、市地税局:负责组织涉税违法案件的查处,对涉嫌犯罪的及时移送司法机关,配合司法机关做好涉税违法犯罪案件查办工作。
市工商局:负责协调预防和打击经济犯罪工作中涉及公平交易、市场监管、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登记注册管理有关工作;参与加强对投资领域资金活动的监测、对经济犯罪活动频发领域和区域的管理等工作;协助司法机关做好经济犯罪案件的侦查工作。
人民银行黄冈市中心支行:负责涉嫌洗钱案件的资金监测、行政调查工作;配合公安机关及有关部门防范和打击涉及现金管理、外汇管理,反假币、银行卡管理等方面的违法犯罪活动。
黄冈银监分局:通报银行业金融机构违法案件的总体情况和重大案件查处进程,提出需要协商的重大问题、重要事项和重点案件,研究打击银行业金融机构违法犯罪活动的防范、监督、查处机制,不断提高对各类重大、突发案件的综合处理能力。
协调会商机制下设办公室,设在市公安局经济犯罪侦查支队。其主要职责是:负责筹备协调会商机制成员单位负责人会议和业务部门负责人会议的召开,编写印发《会议纪要》,督促落实会议作出的各项决定;编写《打击经济犯罪协调会商机制重要信息》,反映各成员单位在工作中发现的影响或者可能影响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的信息、重大经济犯罪案件和线索,分析、研判伴随经济社会发展变化和重大经济改革政策出台可能出现的经济犯罪活动,提出有关对策建议。
各成员单位均应确定一名联络员。
四、工作机制
(一)成员单位负责人全会
根据预防和打击经济犯罪工作需要,由市政府领导同志召集,成员单位有关负责人参加。会议主要任务是:通报经济领域重大经济违法犯罪情况和相关重要信息;研究解决预防、打击经济犯罪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完善预防和打击经济犯罪的监督、防范、侦破体系。
参加会商的各成员单位负责人要相对固定。
(二)成员单位联络员全会
原则上每半年召开一次成员单位联络员会议,由协调会商机制牵头单位召集,成员单位联络员参加。会议主要任务是:通报办案过程中发现的行政执法和经济管理方面的制度缺陷和管理漏洞等问题,研究完善相关措施的建议;通报新发布实施的有关重大经济改革政策规定、市内外经济犯罪动向,分析研判可能出现的影响本市经济安全的违法犯罪活动;对重大情况信息进行协商和研判,探索建立信息共享机制;研究制定重大案件防控工作预案,确保遇有紧急情况下可直接启动预案,做好人员和资金的控制工作;研究建立打击经济犯罪的监督、防范、侦破体系的具体措施。
(三)部分单位联络员会议
参加会商的各成员单位业务部门负责人要相对固定,并作为成员单位处理经济领域重大、突发经济违法犯罪案件的第一联系人。
根据具体工作需要,可以召开部分相关成员单位联络员和相关地方政府主管部门负责人临时会议,针对具体事项进行商讨、沟通和研究,提出工作建议。会议主要任务是:及时沟通和传递涉嫌经济犯罪的苗头性信息和案件线索,强化案件初始阶段和防控工作,部署、落实对有关人员和资金的调查、控制措施等相关工作措施,提出有关工作建议,向市委、市政府领导同志报告;协调、督办市委、市政府领导同志交办案件的侦办工作,明确各部门职责分工,掌握案件侦办工作进展情况,及时协调解决办案中遇到的突出问题。
临时会议由协调会商机制牵头单位召集。涉及部门少的个别事项,对口单位的联络员也可及时自行沟通协商。
(四)派驻联络员
为实现专门会商与日常工作的有机结合,经协商一致,公安、检察机关可以向有关部门派驻联络员,并与派驻单位共同研究确定联络员具体职责。主要职责:一是参与驻在单位行政执法过程中疑难案件的研究,协调查处重点案件,与驻在单位行政执法和监管、稽查部门研究防范经济犯罪工作有关情况,协助确定向公安机关移送的涉嫌经济犯罪案件或线索,并及时将调查情况向驻在单位反馈;二是对驻在单位发现的重大经济犯罪线索,可能发生涉案人员潜逃或涉案资金向境外转移等紧急情况的,立即向市公安局报告,部署有关地方公安机关开展调查,落实对有关人员和资金的控制措施;三是通过驻在单位协调下属机构向地方公安机关移送案件或线索以及协调地方公安机关及时受理和查处驻在单位下属机构移送的案件或线索;四是向驻在单位及时通报公安机关办理经济犯罪案件中掌握的重点企业和个人的有关情况,以便驻在单位对其加强审计、稽查、监管、查处工作;五是双方商定的其他职责。
湖北省黄冈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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