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时起意拿起酒瓶砸人算不算持械聚众斗殴?
来源:未知 作者:未知 时间:2013-04-17 15:34:22
案情简介:
被告人赵某的女友孙某与同事黄某的关系一直不好,2008年4月10日因一些生活琐碎小事发生争吵,在争吵过程中碰巧遇到黄某的男友李某来寻找黄某,在拉扯的过程中李某将孙某的手抓伤。事后孙某越想越生气,就将此事告诉了赵某,年青气胜的赵某一听火冒三丈,觉得李某、黄某二人欺负自己的女友,一定要向他们讨个说法。4月12日傍晚,赵某叫了5个朋友直奔李某住处,在离李某住处不远处的一家饭店里遇到李某正同4个朋友在吃饭,双方因为言语不和而动起手来,与赵某同来的两个朋友吴某、严某顺手拿起饭桌上的啤酒瓶砸在对方两个人头上,构成轻伤。后赵某被上海市公安局奉贤分局以聚众斗殴罪刑事拘留,赵某的家属为此找到本律师,请本律师为赵某辩护。
律师代理:
本律师接受赵某家属委托后,通过阅卷和会见赵某,对案件作了细致的分析,提出以下辩护意见:1、赵某到案后,主动交待了犯罪事实,有自首情节,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2、赵某此去的目的是找李某要医药费,而并非是去打架的,因为考虑到自己身体瘦小,李某身材高大,而且李某一贯好斗,为了避免吃亏,才叫了几个朋友一起去壮壮胆,并没有经事先预谋、分工;3、赵某无前科,系初犯、偶犯,并且愿意赔偿医疗费用,有悔罪表现;4、吴某、严某是临时起意从饭桌上拿起酒瓶砸人,并不属于持械斗殴的加重情节,而且当时吴某、严某拿酒瓶砸人时赵某并不知情,更不存在赵某的授意,所以赵某不应该对吴某、严某拿酒瓶砸人的行为负责。公诉人主要在第4点上和辩护人展开辩论,法院基本上采纳律师观点,判决赵某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拘役6个月。
作者简介: 陈增高律师毕业于北京大学,获北京大学法学学士学位。陈律师曾在政府机关司法岗位任职多年,具有处理问题的实践经验,具有较强的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能力。对刑法、公司法、合同法、婚姻、继承、房地产等领域的知识.……想了解更多此律师信息,请点击此处
责任编辑:李智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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