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儿如厕险被侮辱 愤怒父亲重殴“强奸犯”
来源:未知 作者:未知 时间:2013-01-29 10:23:55
因自己的女儿险被强奸,41岁的山西农民刘某将已经逃跑的“强奸犯”抓回,进行殴打导致对方重伤。近日,被告人刘某因犯故意伤害罪被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判刑。
2008年4月28日凌晨,河南来京人员宋某尾随从厕所出来的刘某的女儿来到刘某的暂住地后,欲强行发生性关系。被告人刘某听见女儿的呼叫后,手持圆凳至其女房间,宋某乘被告人刘某举凳欲殴打其的间隙逃出房间,被告人刘某追到大道上,持凳击打宋某的头部,后将宋某带回自己家门前,宋某挣脱逃跑,后被告人刘某及其妻子、女儿将宋某控制,被告人刘某又用伞把殴打宋某的身体,刘某的妻子与女儿踢打宋的臀部,被邻居制止后报警。宋某因重度颅脑损伤、颅内出血、脑干损伤送到医院。宋某入院时已经深度昏迷,随时有生命危险。脱险后经鉴定,宋某系特急性重型颅脑损伤,构成重伤。后宋某因强奸罪被昌平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但因伤势严重,经批准监外执行。
公诉机关以故意伤害罪对刘某提起公诉。被告人刘某对起诉书指控的事实不予认可,承认被害人的伤是自己用凳子砸的,但辩解是在屋内的时候砸的,不认可自己的行为属于故意伤害。愿意在合理范围内赔偿被害人损失。
法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重伤,其行为均已构成故意伤害罪,依法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刘某犯故意伤害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本案全部证据已经形成完整的证据链证实,在宋某的强奸行为已经结束宋某逃离强奸现场后,被告人刘某对宋某进行追打,造成宋某重伤的后果。本案的发生被害人宋某存在重大过错,应当适当减轻被告人刘某的赔偿责任。
最后,法院认定被告人刘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宋某医疗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鉴定费、伤残赔偿金共计人民币十万九千六百五十五元八角一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