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律师
夏立芳律师
执业机构:浙江
浙江信大律师事务所
联系电话:
13586899906

简介: 夏立芳律师,毕业于中国青年政治学院,现为浙江信大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象山县看守所特邀律师监督员、宁波市首届律师辩论赛十佳辩手,宁...[详细]

您现在的位置:刑事辩护网>刑事罪名 > 强奸罪 > >正文

有机可乘起歹意 构成强奸判有期

来源:法律教育网  作者:未知  时间:2013-01-29 10:28:51

  2010年9月16日,扶沟县法院审结了一起特殊的强奸案,被告人白某犯强奸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四年。

  2010年5月4日下午,被告人白某到小刘庄,见刘某的妻子一个人在家,并发现其有点呆傻,便要求与其发生性关系。当白某与其发生性关系时,被正巧回家的刘某及时发现。经鉴定,刘某妻子中度精神发育迟滞(偏重),无性防卫能力。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白某与患有中度精神发育迟滞(偏重)、无性防卫能力的妇女发生性关系,其行为已构成强奸罪。为了打击犯罪,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不被侵犯,依照有关法律规定,法院遂作出上述判决。

Copyright◎刑事辩护网 2012-2015 浙ICP备00236582号

地址:浙江省宁波市象山县丹阳路558号财富中心2号楼11楼1106室

手机:13586899906 E-mail:xialf1974@163.com

技术支持:律师营销网 管理员入口

关闭

夏立芳律师

在线咨询

13586899906

浙公网安备 33022502000038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