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律师
夏立芳律师
执业机构:浙江
浙江信大律师事务所
联系电话:
13586899906

简介: 夏立芳律师,毕业于中国青年政治学院,现为浙江信大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象山县看守所特邀律师监督员、宁波市首届律师辩论赛十佳辩手,宁...[详细]

您现在的位置:刑事辩护网>刑事罪名 > 强奸罪 > >正文

一时淫欲蒙心 强奸幼女受刑

来源:法律教育网  作者:未知  时间:2013-01-29 10:28:53

  20岁左右正是青春年少,奋发图强的年龄,而23岁的陈某一时糊涂,在明知马某还未满十四周岁的情况下与之发生性关系,终害人害已。8月2日,鄢陵县法院审结一起强奸案,以强奸罪判处被告人陈某有期徒刑三年零六个月。

  2010年3月28日下午,被告人陈某在鄢陵县大马乡前张村李某家堂屋东套间内,在明知鄢陵县安陵镇居民马某某(女,1996年4月17日出生)未满14周岁的情况下,仍与其发生了性关系。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陈某明知被害人是未满十四周岁的幼女而与其发生性关系,其行为已构成强奸罪,应从重处罚。被告人陈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自愿认罪,可酌情予以从轻处罚。

Copyright◎刑事辩护网 2012-2015 浙ICP备00236582号

地址:浙江省宁波市象山县丹阳路558号财富中心2号楼11楼1106室

手机:13586899906 E-mail:xialf1974@163.com

技术支持:律师营销网 管理员入口

关闭

夏立芳律师

在线咨询

13586899906

浙公网安备 33022502000038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