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律师
夏立芳律师
执业机构:浙江
浙江信大律师事务所
联系电话:
13586899906

简介: 夏立芳律师,毕业于中国青年政治学院,现为浙江信大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象山县看守所特邀律师监督员、宁波市首届律师辩论赛十佳辩手,宁...[详细]

您现在的位置:刑事辩护网>刑事罪名 > 强奸罪 > >正文

初中生与同学发生性行为被判强奸罪

来源:法律快车www.lawtime.cn  作者:未知  时间:2013-04-24 17:39:31

  一初中男生,邀约同班女生到自己家中玩耍并同宿一床,其明知该女生未满14周岁,尚为幼女,仍多次与其发生性关系。近日,云南省镇雄县人民法院对这起自愿发生的强奸案予以宣判,以被告人项xx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零六个月。

  被告人项xx,男,出生于1993年2月14日,系镇雄县林口中学初中学生。被害人龚某某生于1997年9月25日。

  2011年1月15日,被告人项xx将其女同学龚某某带到家中玩耍,当晚项xx便与龚某某睡在一起,当日至同月18日期间,项xx明知龚某某未满14周岁,仍多次对龚某某实施奸淫。

  据被害人龚某某陈述,其只有13岁,和项xx是同班同学,关系很好。2011年1月15日,项xx接其到家玩耍,其在项xx家住了四天,每天晚上都和项xx睡在一起,共发生了四次性行为,每次性行为其都是自愿的。

  法院经审理认为,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为人不明知是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双方自愿发生性关系是否构成强奸罪问题的批复》的司法解释规定:行为人明知是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而与其发生性关系,不论幼女是否自愿,均应以强奸罪定罪处罚。被告人项xx奸淫幼女的行为已构成强奸罪。其在犯罪时未满18周岁,在审理中认罪态度好,法院结合其犯罪情节、悔罪表现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法对其减轻处罚。法院遂作出了上述判决。

Copyright◎刑事辩护网 2012-2015 浙ICP备00236582号

地址:浙江省宁波市象山县丹阳路558号财富中心2号楼11楼1106室

手机:13586899906 E-mail:xialf1974@163.com

技术支持:律师营销网 管理员入口

关闭

夏立芳律师

在线咨询

13586899906

浙公网安备 33022502000038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