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律师
夏立芳律师
执业机构:浙江
浙江信大律师事务所
联系电话:
13586899906

简介: 夏立芳律师,毕业于中国青年政治学院,现为浙江信大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象山县看守所特邀律师监督员、宁波市首届律师辩论赛十佳辩手,宁...[详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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旅馆里引诱弱智女发生性关系 称未用暴力不是强奸

来源:未知  作者:未知  时间:2013-07-24 17:47:14

  一男子深夜见智障的被害人单独在旅馆,心生歹念,便以金钱诱惑,使被害人与自己发生了两性关系。后该男子再次要求被害人与其发生关系时,被害人报警,该男子被警方抓获。昨日,北辰区人民检察院以涉嫌强奸罪将其批准逮捕。
  
  检察机关经依法审查查明,犯罪嫌疑人刘某某来津打工暂住在北辰区宜兴埠镇某旅馆3号房。2004年6月26日凌晨1时许,犯罪嫌疑人刘某某见被害人赵某某独自一人在该旅馆1号房内,遂与其发生了性关系。后被警方查获。后经法医鉴定,被害人赵某某患有克汀病所致的智能障碍,智能障碍为轻度偏重,与犯罪嫌疑人刘某某发生性关系时,性自我保护能力明显削弱。犯罪嫌疑人刘某某对与被害人发生性关系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但是辩称是被害人主动,自己也并未使用暴力,而且他已经给付被害人人民币50元,所以他的行为应定性为卖淫嫖娼。检察机关审查后认为,本案犯罪嫌疑人刘某某在与本案被害人赵某某发生性关系时,被害人赵某某性自我保护能力明显削弱,刘的行为已涉嫌强奸罪。
  
  未使用暴力为何定为强奸?
  
  根据市高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市公安局联合文件《关于办理强奸案件有关问题的意见》的有关规定,行为人未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与精神病或者痴呆妇女发生性关系,受害妇女经鉴定系精神病不全缓解期或中度精神发育迟滞以上或者性自我防卫能力明显削弱以上的,应该以强奸罪追究行为人的刑事责任。所以本案中,犯罪嫌疑人虽未使用暴力,其行为仍涉嫌强奸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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