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律师
夏立芳律师
执业机构:浙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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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介: 夏立芳律师,毕业于中国青年政治学院,现为浙江信大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象山县看守所特邀律师监督员、宁波市首届律师辩论赛十佳辩手,宁...[详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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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石月福涉嫌犯诈骗罪、强奸罪一案

来源:未知  作者:未知  时间:2013-08-30 10:52:33

  被告人石月福涉嫌犯诈骗罪、强奸罪一案

  重庆市巫溪县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07)巫刑初字第13号

  公诉机关巫溪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石月福(自报),男,1955年11月23日出生,汉族,文盲,住(略)。因涉嫌犯诈骗罪、强奸罪,2006年10月7日被巫溪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9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巫溪县看守所。

  巫溪县人民检察院以溪检刑诉(2007)1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石月福犯诈骗罪、强奸罪,于2007年3月13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巫溪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陈子文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石月福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06年3月至6月期间,被告人石月福在开县认识巫溪籍妇女王胜珍后,以传授“空纸来钱”为由,先后骗取王胜珍拜师等费用10000余元。同年,被告人石月福在传授王胜珍“空纸来钱”的同时,又以同样的方法先后骗取巫溪县后河乡生基村妇女李发秀拜师等费用10000余元。同年九月,被告人石月福在云阳县沙市镇认识巫溪县城厢镇白鹅村妇女吴显翠后,采取上述方法先后骗取其拜师等费用3400余元。被告人石月福在教王胜珍、吴显翠“空纸来钱”期间,对二人谎称“不能和其他的男人在一起睡觉过性生活,只能和自己一起睡觉过性生活,否则,法术就不灵了”等封建迷信手段骗取其信任,并长期对王、吴二人实施奸淫。

  针对上述指控,公诉机关向法庭出示了被告人的供述,被害人李发秀、吴显翠、王胜珍的陈述,证人胡绍利、张友清、李有树等人的证言,保证书等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石月福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欺骗手段,骗取他人钱物,数额较大,其行为构诈骗罪,同时,被告人石月福还利用封建迷信等欺骗手段奸淫妇女,其行为构成强奸罪,对被告人石月福应当数罪并罚。

  被告人石月福辩称,对公诉机关指控的诈骗罪无异议,只是诈骗的金额只有19000余元。被告人石月福认为他与王胜珍、吴显翠发生性关系,只是骗取钱财的一种手段,且是她们同意了的,没采取暴力手段,其行为不构成强奸罪。

  经审理查明,2006年3月至6月期间,被告人石月福在开县认识巫溪籍妇女王胜珍后,以传授“空纸来钱”为由,先后骗取王胜珍拜师、画符等费用10000余元。同年,被告人石月福在传授王胜珍“空纸来钱”的同时,又以同样的方法先后骗取巫溪县后河乡生基村妇女李发秀拜师、画符等费用10000余元。同年九月,被告人石月福在云阳县沙市镇认识巫溪县城厢镇白鹅村妇女吴显翠后,采取上述方法先后骗取其拜师、画符等费用3400余元。

  被告人石月福在教王胜珍、吴显翠“空纸来钱”期间,对二人谎称不能和其他男人在一起睡觉过性生活,只能和他一起睡觉过性生活,否则,法术就不灵了,并以其师傅的威力会把她们的房子抄垮相威胁等封建迷信手段骗取王胜珍、吴显翠的信任,对王、吴二人实施奸淫。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明:

  1、被告人石月福供述,2006年2月,我在开县认识巫溪的王胜珍,以教她“空纸来钱”为由,先后骗取王胜珍拜师、画符等费用10200元。在传授王胜珍“空纸来钱”的同时,又以同样的方法先后骗取李发秀拜师、画符等费用10500元(其中收李发秀的丈夫胡绍利徒弟费1300元)。同年九月,我在云阳县沙市镇认识吴显翠后,采取上述方法先后骗取其拜师、画符等费用3400余元。我在教王胜珍、吴显翠“空纸来钱”时,跟她们讲,必须跟师傅发生性关系,才学得会,还说我师傅很凶,会定根法,可以把房子抄垮。她们不愿意与我发生性关系,但为了跟我学“空纸来钱”,与我发生了性关系。王胜珍、吴显翠与其丈夫发生性关系,被我发觉后,就要她们写保证书,画符水给她们喝。

  2、受害人王胜珍陈述,2006年农历2月,我在开县认识石月福后,他以教我“空纸来钱”为由,骗取我师傅费、画符费10300元。从农历2月至农历6月,我一直与石月福发生性关系,我不愿与他发生性关系,他就不教我“空纸来钱”,也不退钱。我不学也不行,不然的话,他把师傅叫来,把我家的屋抄了,还要搞得我家破人亡。石月福说农历6月28日谢师当天可以弄二、三万元钱。他不让我与丈夫发生性关系,他知道后,就给我画符,还要我写保证书。

  3、受害人李发秀陈述,2006年农历2月,我认识石月福后,他以教我“空纸来钱”为由,骗取我师傅费、画符费10000余元。

  4、受害人吴显翠陈述,2006年农历7月,我在云阳县沙市镇认识石月福,他以教我“空纸来钱”为由,骗取我师傅费、画符费3400余元。我与石月福认识的第二天,他说跟他学“空纸来钱”还必须跟他发生性关系,不然就学不会。我不愿与他发生性关系,他威胁我说,他师傅会把房子搞垮。

  5、证人胡绍利证言,我妻子李发秀从我手中拿10300元拜师等费给石月福。

  6、证人张友清证言,石月福以教我妻子“空纸来钱”为由,骗取我们师傅费、画符费10466元。他还骗我妻子说必须与他过性生活,不然学不会,王胜珍不愿意跟他睡,他就不教了,以前交的师傅钱也不退。他还对我说,王胜珍不与他发生关系,他会用定根法、隐身法把我住的房子抄垮。从2006年农历6月17日至同月28日,石月福和王胜珍一直在我家同房。

  7、证人李友树证言,石月福以教我妻子“空纸来钱”为由,骗取我们师傅费、画符费4830元。他还骗我妻子吴显翠与他发生性关系,与他同房一个多月。我妻子不愿意与他发生性关系,他就说学不会,以前交的学费也不退,他师傅可以使法把房子抄垮,我们家是新房子,怕他们抄垮了。他还说必须学会,半途而废,对家里不顺,人要鞅死。

  8、保证书,证实李发秀、王胜珍跟石月福学“空纸来钱”。

  被告人石月福辩称其诈骗的金额只有19000余元,经查与事实不符,本院不予采纳。被告人石月福辩称他与王胜珍、吴显翠发生性关系,只是骗取钱财的一种手段,也是她们同意了的,且没采取暴力手段,认为其行为不构成强奸罪,经查,被告人石月福系利用封建迷信手段骗奸妇女,违背了妇女的意志,符合强奸罪的构成要件,故其辩护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

  本院认为,被告人石月福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欺骗手段,骗取他人钱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了诈骗罪。同时,被告人石月福还利用封建迷信等欺骗手段奸淫妇女,其行为又构成了强奸罪,应数罪并罚。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石月福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成立,本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条第三款、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石月福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20000元;被告人石月福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20000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06年10月7日起至2013年10月6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汤仲华

  审 判 员 李文泉

  审 判 员 袁淑娅

  二00七年四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黄 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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