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律师
夏立芳律师
执业机构:浙江
浙江信大律师事务所
联系电话:
13586899906

简介: 夏立芳律师,毕业于中国青年政治学院,现为浙江信大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象山县看守所特邀律师监督员、宁波市首届律师辩论赛十佳辩手,宁...[详细]

您现在的位置:刑事辩护网>刑事罪名 > 抢劫罪 > >正文

三男子制造爆炸装置抢劫运钞车获重刑

来源:法律快车刑法  作者:未知  时间:2012-11-13 16:29:53

被告人张某、高某、许某预谋采取爆炸方式抢劫银行运钞车,后将自制爆炸装置安放于银行营业厅门口引爆,造成二人重伤人,公私财产损失7万余元的严重后果,其行为均已构成爆炸罪,应依法惩处。三名被告人利用银行储蓄所安全管理上的漏洞先后预谋采取持枪、爆炸手段抢劫金融机构,并为实施抢劫选择作案目标、购买作案工具、制作爆炸装置,从预谋、准备到实施爆炸行为时间长达四个多月,其犯罪并非出于偶然,初次犯罪亦不能成为对其从轻处罚的理由。

法院审理认为,鉴于三名被告人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依法可酌情从轻处罚。根据各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情节及社会危害程度,依照相关法律,被告人张某犯爆炸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被告人高某犯爆炸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被告人许某犯爆炸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另外,三名被告人共同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李某经济损失21万余元;赔偿刘某经济损失23万余元、赔偿刘某某经济损失7.4万余元。

延伸阅读:新刑法全文

  法律快车 刑法频道为您整理 刑法相关知识,刑法频道知识分类齐全,欢迎浏览,感谢 您的访问。

Copyright◎刑事辩护网 2012-2015 浙ICP备00236582号

地址:浙江省宁波市象山县丹阳路558号财富中心2号楼11楼1106室

手机:13586899906 E-mail:xialf1974@163.com

技术支持:律师营销网 管理员入口

关闭

夏立芳律师

在线咨询

13586899906

浙公网安备 33022502000038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