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贪污受贿犯罪应该保留死刑,故意杀人罪应该废除死刑

来源:于伏海律师  作者:未知  时间:2013-03-04 18:08:53

贪污受贿犯罪应该保留死刑,故意杀人罪应该废除死刑
于伏海

对于哪些犯罪应该保留死刑,那些犯罪应该废除死刑,我的观点是,不能依据犯罪是不是暴力犯罪而定,不能因为某些犯罪是暴力犯罪就要设置死刑,也不能因为某些犯罪不是暴力犯罪而废除死刑。
有的人说,贪污受贿犯罪不是暴力犯罪,社会危害性不算很高,所以,不应该保留死刑;而故意杀人罪是暴力犯罪,社会危害性极大,所以,应该设置死刑。
对这种说法,我的观点恰恰相反。我认为,贪污贿赂犯罪虽然不是暴力犯罪,但是社会危害性却超过任何一种犯罪,所以应该设置死刑。而故意杀人罪虽是暴力犯罪,但社会危害性远比不上贪污受贿犯罪,所以,不应该设置死刑。
为什么这么说?
首先,贪污贿赂犯罪,往往耽误国家大事,容易引起不公。比如官员贪污救灾款项,不但造成人们不愿再捐款给受灾地区和群众,还造成受灾地区和群众因为钱被贪污而缺少救灾资金。本来国家给拨了100亿,官员自己贪污了三十个亿,那灾区许多事情就因为缺少资金而无法开展,比如就会缺医少药,因为缺医少药,许多人会就此死去。有新闻说,中国许多地方的社保资金被挪用,这是更可怕的,社会危害性不比杀人罪低多少,甚至高于杀人罪。
再比如有的官员受贿帮助一个上不了大学的人上了大学,结果应该能上大学的人却因为名额有限上不了了,不公就此产生了,而不公的受害者去法院起诉,法官受贿了,法官不支持他的请求,受害者去信访,又被重重阻挠,受害者受到的伤害如此之大,以至于他某天没有控制好自己出去杀了伤害了他的人。如果公职人员秉公办事,不能上大学的人即使再有背景也上不了,能够上大学的上了大学,那就不会有接下来的悲剧。造成悲剧的深层次原因不是杀人者的暴力倾向,而是官员受贿后的对公平和公正的践踏。那么,谁该死?当然是官员该死(我指的不是被受害者杀死,是被依法处死)。
贪污贿赂等职务犯罪应该设置死刑的更为重要的原因是,公检法机关不会办错案件。一个官员是不是贪污受贿,中国目前的纪检监察制度和司法制度,都会搜集非常充分确实的证据的,从官员被双规到法院开审,公诉机关的证据往往是无法反驳的,这几年判决的贪污贿赂死刑案件,没有一件是错案,被宣判的官员动辄贪污数亿,甚至数十亿,非常可怕,甚至有的官员跟黑社会勾结,收受黑社会的贿赂,造成了地方上老百姓非常的不安和痛苦。纪检监察机构对此类案件,往往会历时相当长的时间去调查取证,在这样的运作模式下,冤假错案被杜绝了,如果该死的官员不死,那就会造成更大的不公。
而故意杀人罪就不一样了,有的故意杀人罪取证非常难,往往会成为疑难案件。甚至即使不是疑难案件,因为上面的压力,办案人员也会因为时间仓促而通过刑讯逼供让没有杀过人的人承认自己犯了罪,佘祥林、赵作海、王子发等就是典型的冤假错案,甚至有的人都被执行死刑后他“杀”的人又“复活”了。
到目前为止,还没有出现被杀的贪官的是错杀的情况,但是因为故意杀人罪被错判死刑并执行的却大有人在。
为了给政府公职人员高压态势(我承认高压不能杜绝贪污),严惩贪污受贿犯罪,暂时一段时间是绝对不能废除严重的贪污受贿犯罪死刑的。而为了给冤假错案留有一个改过的机会,故意杀人罪的“死刑”应该尽早废除,只有这样,才不会出现冤死鬼,“杀人者”最多被判处无期徒刑,哪天他杀的人出现了,他也就可以活着出来,沉冤昭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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