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律师
夏立芳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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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介: 夏立芳律师,毕业于中国青年政治学院,现为浙江信大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象山县看守所特邀律师监督员、宁波市首届律师辩论赛十佳辩手,宁...[详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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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承包期间盗卖木材的行为应定贪污罪

来源:未知  作者:未知  时间:2013-04-24 17:09:17

  在承包期间盗卖木材的行为应定贪污罪

  李崇军

  [案情]

  2002年5月,陈A(原周A场退休职工)与江西省吉水县周A场达成口头协议,承包周A场所有的葛山片山场上林木的采伐任务,为该林场生产原条。协议约定:承包人将采伐的树木经过打枝、集材、装车后,每立方米原条可得生产加工费50元。陈A在承包期间,于2003年5月7日、9日、10日和11日四个晚上,私自将其为周A场生产的松木原条截成四米长规格的原木,以每汽车5000元的价格,卖给吉水县乌江乡一做木材生意的商人阮某7车,共计52立方米,价值人民币129000元。陈A实得赃款32000元。

  [分歧]

  本案中审理过程中,对陈A的行为应定何罪,有三种不同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陈A不是国家工作人员,而是林木采伐作业的承包人,是直接从事生产的人员。他所从事的仅仅是劳务,木材的所有权是国家的。他背着周A场盗卖木材,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公共财物,其行为应定盗窃罪。

  第二种意见认为,陈A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利用承包采伐生产作业为掩护,盗卖自己承包采伐的国家所有的木材,其行为构成盗伐林木罪。

  第三种意见认为:陈A利用经手、管理木材的职务之便,盗卖国家木材,其行为应定贪污罪。

  [评析]

  笔者同意第三种意见,理由有:

  贪污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集体经济组织工作人员或者其他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或国有财物的行为。本案的被告陈A虽然不是国家工作人员,也非集体经济组织工作人员,但他作为采伐木材的承包人,不但有采伐木材和生产木材的权利和义务,而且有对采伐下来的木材有加以保管、管理的权利和义务,如果采伐下来的木材在运出山场之前丢失,他是要负责任的。被告人陈A与其所雇佣的工人不同,不仅直接从事采伐作业,而且经手、管理所采集的木材,其身份应当视为“受国有公司、企业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具备贪污罪的主体资格,陈A利用自己管理和保管木材的职务上的便利,背着林场盗卖国家的木材,不是一般的盗窃而属于监守自盗,其行为应定贪污罪而不是盗窃罪。同时,被告人陈A依照承包协议采伐林木是合法的,不存在盗伐林木的问题;其盗卖木材的行为所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对木材的所有权,而不是国家对森林资源的管理制度。因此,其行为也不应定盗伐林木罪。

  (作者单位:江西省吉水县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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