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律师
夏立芳律师
执业机构:浙江
浙江信大律师事务所
联系电话:
13586899906

简介: 夏立芳律师,毕业于中国青年政治学院,现为浙江信大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象山县看守所特邀律师监督员、宁波市首届律师辩论赛十佳辩手,宁...[详细]

您现在的位置:刑事辩护网>刑事罪名 > 贪污罪 > >正文

私分罚没财产罪

来源:重庆律师在线   作者:未知  时间:2012-11-08 09:07:37

私分罚没财产罪,是指司法机关、行政执法机关违反国家规定,将应当上缴入国库的罚没财产以单位的名义或者以集体的名义或者其他巧立名目分配给个人的行为。

罚没财产,是指行为人违反国家规定,司法机关、行政执法机关依据相关规定对行为人进行的财产处罚,依国家规定罚没财产属国家,司法机关、行政执法机关应当全额及时上缴国库,任何人任何单位不得截留、私分。

对违法当事人处以罚(款)金,没收财产,只有司法机关和行政执法机关有法律赋予的权利,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无权行使罚没财产权。

本罪的特征是:

一、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有资产的所有权和国家对罚没财产的正常管理及司法机关、行政执法机关的正常工作秩序。

二、本罪在犯罪客观方面表现为:

1、司法机关、行政执法机关违反国家关于罚没财产上缴国库的规定;

2、司法机关、行政执法机关以单位的名义私分罚没财产;

3、司法机关、行政执法机关以集体的名义私分罚没财产;

4、数额较大。

三、本罪的犯罪主体是特殊主体,即必须具备依法亨有罚没权的司法机关、行政执法机关才能构成本罪主体,其他单位不构成本罪主体。

四、本罪在犯罪主观上表现为故意,即行为人明知应按国家规定按时、足额上缴罚没财产,仍然实施私分罚没财产的故意行为。

私分罚没财产,刑法规定:

一、数额较大的,对直接负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二、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Copyright◎刑事辩护网 2012-2015 浙ICP备00236582号

地址:浙江省宁波市象山县丹阳路558号财富中心2号楼11楼1106室

手机:13586899906 E-mail:xialf1974@163.com

技术支持:律师营销网 管理员入口

关闭

夏立芳律师

在线咨询

13586899906

浙公网安备 33022502000038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