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律师
夏立芳律师
执业机构:浙江
浙江信大律师事务所
联系电话:
13586899906

简介: 夏立芳律师,毕业于中国青年政治学院,现为浙江信大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象山县看守所特邀律师监督员、宁波市首届律师辩论赛十佳辩手,宁...[详细]

您现在的位置:刑事辩护网>刑事罪名 > 诈骗罪 > >正文

贪污受贿敲诈滋事样样干 食品站长五罪获刑20年

来源:正义网  作者:未知  时间:2013-02-17 09:59:06

这个食品站长“本领”大 贪贿敲诈滋事样样干

  安徽利辛县法院一审五罪并罚判处其有期徒刑20年

  安徽省利辛县江集食品站原站长江魁明不仅贪污、受贿,还横行乡里、称霸一方。近日,利辛县法院一审以贪污罪、受贿罪、故意毁坏财物罪、敲诈勒索罪、寻衅滋事罪,数罪并罚判处其有期徒刑20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25万元。

  法院经审理查明,1999年4月至2008年10月,江魁明在任利辛县江集食品站站长期间,收取屠宰税(费)及其他收入共计132万多元,除去已缴税款和用于公务支出外,余款合计44万多元被其非法占为己有,用于个人及家庭生活开支。1998年3月,江集食品站与江集建筑公司签订房屋转让协议,由江集建筑公司副经理江魁杰出资开发原江集食品站门面楼房。竣工后,身为食品站站长的江魁明收受江魁杰送给其个人的两间门面房(上下四间),价值近8万元。2000年,江魁明将该楼房办理了个人房产证。法院认为江魁明的上述行为已分别构成贪污罪、受贿罪。

  2001年9月,利辛县江集镇江集村村民江某经江魁明介绍,向同村村民胡某借款一万元并打了一张欠条。一个月后,江某将该一万元还给了胡某,但江魁明却将此欠条从胡某处要回据为己有。后江魁明在与江某结帐时,又将该欠条拿出,强行多算了江某一万元帐款。江魁明还在出面调解一村民之间的纠纷时,向一方索要现金5000元并占为己有。此外,江魁明将江集食品站某职工的五间房屋占用几年后,未经其同意,擅自将该房屋及围墙扒掉,被毁坏的房屋经评估价值2.7万多元。2008年6月,江魁明还无故将他人打伤。法院认为,江魁明的上述行为又分别构成敲诈勒索罪、故意毁坏财物罪和寻衅滋事罪。一审法院据此作出前述判决。

Copyright◎刑事辩护网 2012-2015 浙ICP备00236582号

地址:浙江省宁波市象山县丹阳路558号财富中心2号楼11楼1106室

手机:13586899906 E-mail:xialf1974@163.com

技术支持:律师营销网 管理员入口

关闭

夏立芳律师

在线咨询

13586899906

浙公网安备 33022502000038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