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律师
夏立芳律师
执业机构:浙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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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介: 夏立芳律师,毕业于中国青年政治学院,现为浙江信大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象山县看守所特邀律师监督员、宁波市首届律师辩论赛十佳辩手,宁...[详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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陆某某犯诈骗罪

来源:未知  作者:未知  时间:2013-06-04 15:42:23

 

  陆某某犯诈骗罪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10)徐刑初字第232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陆某某,女,1984年1月13日生,汉族,高中文化,无业,户籍地(略),住(略)。2009年9月21日因本案被上海市公安局徐汇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12日被取保候审。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检察院以沪徐检刑诉(2010)13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陆某某犯诈骗罪,于2010年4月1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陆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检察院指控

  2009年3月下旬,被告人陆某某伙同陈某某(另案处理),经密谋,使用虚假的上海某某投资管理有限公司高总经理和客户服务经理王某的名义与被害人姜某某联系,虚构“中国某某有限公司将于2009年4月9日在大陆上市,中国某某有限公司执行董事及广东某某有限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徐某出售自己的股份”事实,将伪造的中国某某有限公司股东证明、转让证明、承诺书、股份转让协议通过电子邮件发送给姜某某,诱骗姜某某以人民币61600元价格购买2800股中国移动有限公司股份。

  2009年3月27日,被害人姜某某将人民币61600元汇入被告人陆某某指定的户名为周某某、账号为XXX的中国建设银行账户中。2009年3月27、28、29日,被告人陆某某和陈某某通过ATM转账或取现方式将上述钱款平分。被告人陆某某将分到的钱款用于归还自己的欠债和消费。

  2009年4月9日,当被害人姜某某发现中国某某股份没有上市时,就电话追问被告人陆某某中国某某股份为何没有上市,被告人陆某某向其谎称中国某某股票在大陆上市日推迟到6月份。后在被害人姜某某的一再追问下,被告人陆某某与陈某某于2009年4月12日以分红名义往被害人姜某某银行账户中存入人民币500元,于2009年4月23日退还被害人姜中元人民币20000元。为占有剩余的人民币41100元,被告人陆某某于2009年5月14日停止使用曾与被害人姜某某用于电话联络的小灵通号码,致使姜某某无法与其联系。2009年6月底,当被告人陆某某得知公安机关在立案调查时,同陈某某一起将赃款退还给被害人姜某某。

  2009年9月21日,被告人陆某某在接到公安机关电话通知后,主动到公安机关交待了自己的诈骗犯罪事实。

  公诉机关认定被告人陆某某的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公诉机关同时认定被告人陆某某系自首,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陆某某已将赃款全部退出,可以酌情从轻处罚。建议对被告人陆某某在有期徒刑二年以下量刑,并处罚金,可适用缓刑。提请依法审判。

  经审理查明,公诉机关指控的上述犯罪事实,除被告人陆某某在庭审中供认不讳外,还有被害人姜某某的陈述,证人周某某、俞某某、陆某的证言,中国建设银行转账凭条、活期存折,查询存款/汇款通知书(回执)及附件,工作情况,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广东有限公司《关于假冒中国移动公司进行诈骗牟利案件情况说明的函》,上海市工商档案管理馆的证明,《六万多元投资被骗事实经过补充说明》,《六万多元投资还款事实经过补充说明》、交通银行明细查询单,案发经过等证据佐证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陆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伙同他人采用虚构事实的方法,骗取他人人民币4万余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应予处罚。被告人陆某某有自首情节,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陆某某已退出了全部赃款,有认罪、悔罪表现,酌情予以从轻处罚。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其量刑建议符合刑法罪刑相适应原则,本院予以采纳。根据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陆某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从判决生效第二日起一个月内缴纳。)

  陆某某:在社区中,应当遵守法律、法规,服从社区矫正机构的监督管理,接受教育,完成公益劳动,做一名有益社会的公民。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审 判 员 李晓平

  二O一O年四月二十七日

  书 记 员 杨莉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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