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律师
夏立芳律师
执业机构:浙江
浙江信大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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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介: 夏立芳律师,毕业于中国青年政治学院,现为浙江信大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象山县看守所特邀律师监督员、宁波市首届律师辩论赛十佳辩手,宁...[详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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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土资源系统职务犯罪之我见

来源:未知  作者:未知  时间:2013-09-06 17:05:02

  随着我国经济建设的高速发展,随之而来的投资商、开发商蜂拥而至,掀起了一场疯狂的“圈地运动”,瓜分国有土地和集体土地。在这“运动”的背后,可能隐藏着各种形形色色的不可告人的肮脏交易,从而引发一些掌管国土资源权利的国家工作人员,走上犯罪道路。笔者现就此系统职务犯罪的特点、原因及时浅谈一些看法,以便更好的保护国家财产遭受损失。

  一、国土资源系统职务犯罪的特点

  1、内外勾结,大肆敛财。随着房地产开发的狂热,那些投资商、开发商削尖脑袋寻找关系,利用手中的钱换取掌管国土资源国家工作人员手中的权。钱的诱惑使他们有人相互勾结,上下串通,有的直接违法审批,向投资商、开发商索贿、受贿;有的充当说客角色,向上级主管人员转送贿赂。

  2、分布面广,涉案人员多。使用国有土地和集体土地,是要经过逐级审批,所以,此类案件涉案人员大多是窝案串案,“拔出萝卜带一身泥”。

  3、不择手段,胆大妄为。为了掩盖他们的违法犯罪行为,他们多采取将卖地的收入不入账或少入账,截流公款不上缴,私设“小金库”,从中中饱私囊。

  4、违反规定,滥用职权。在此类案件中,涉案人员已不仅仅限于国土资源系统的工作人员,有的已延伸到县、区以及乡、镇的政府官员。

  二、导致此类职务犯罪的原因

  1、思想品德差,业务素质低。涉案人员的思想品德差,在主观上对自己要求不严,他们的人生观、世界观、价值观发生严重的扭曲,贪图享乐,经不住金钱的诱惑。他们有的业务素质低且又不注意学习,从而不能掌握相关的法律法规和政策及其文件精神,对法规的基本精神都弄不清楚,导致行政执法中随意性较大,胆大妄为,大肆敛财,造成国有土地大量流失。

  2、有法不依,法制意识不强。一些地方领导只顾地方利益和当前利益,有法不依,人为干预土地审批、供地和土地行政执法。有的国土官员受外界影响,对土地监管不够,受利益的驱动,执法犯法,以地谋私;有的国土管理部门执法不严,查处土地违法案件不坚持原则,以罚代法。

  3、管理体制不到位,内外监督机制不健全。“两层管理”导致“两不管”。国土部门也沿袭着传统的本部门和本级政府的双重领导的模式,即人事业务由上级业务部门管理,组织关系和年终考核由政府管理。这使被腐蚀的官员有机可乘会导致管理上的“漏洞”。

  4、土地资源“内肥”,极易诱发贪、贿案件的发生。土地资源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重要的物质基础,一些投资商、开发商们为了取得土地的开发权、使用权,并能得到及时办理各种审批手续,对掌握一定权力的国土官员,采取到高级娱乐场所宴请、反高额好处费等方式,对掌管审批权限的负责人进行腐蚀。使一些工作人员经不住诱惑,从而与他们相互勾结,最终走上犯罪的道路。

  三、遏制此类职务犯罪的措施和对策

  1、加强教育,抓好队伍建设。首先,加强对国土资源系统的工作人员的思想教育,要以开展政治思想教育为切入点,抓好队伍建设,帮助他们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提高思想道德水准,使他们正确对待手中的权利,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其次,加强对他们的法制教育,通过案例剖析,现身说法等形式,做到打防并举,以防为主,使之不敢犯罪,不能犯罪,不想犯罪,增强预防意识。

  2、加大权力监督,增强政务公开。任何权力只是相对的,而绝对的权力则会导致腐败的产生。因此对他们要加强权力监督。一是制约权力。让各种权利形成有效的制约,进一步建立健全内部和外部制约机制。二是政务公开。积极推进国土资源系统部门的政务公开,要在权力公开的基础上,加强政务公开,增加工作的透明度,强化群众监督,建立结构合理、配置科学的权力运行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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