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律师
夏立芳律师
执业机构:浙江
浙江信大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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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介: 夏立芳律师,毕业于中国青年政治学院,现为浙江信大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象山县看守所特邀律师监督员、宁波市首届律师辩论赛十佳辩手,宁...[详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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预防职务犯罪要加强权力的监督和制约

来源:未知  作者:未知  时间:2013-09-06 17:04:12

  职务犯罪作为腐败的高级或者极端形式,已成为人类社会生活、经济生活、政治生活中的一颗毒瘤,它极大地损害着社会正义,破坏着经济发展,腐蚀着政治清明。廉洁的政府,正直的官员,高效的管理,无腐败的繁荣,已越来越成为各国政府和人们共同追求和奋斗的目标;采取有效的战略和对策来控制和预防职务犯罪,越来越成为明智的政府执政治国的重要内容和有识之士关注的重要课题。我国政府通过长期的实践总结和不断的理论探讨,逐步形成并正在实践着的具有中国特色的面向新世纪的预防职务犯罪战略。

  职务犯罪等腐败现象已经侵蚀着社会结构的每一环节,已经涉及社会的各个领域。我们党和国家一贯清楚地认识到腐败的严重危害性,一贯重视与腐败斗争。党的十五大报告指出,反腐败“教育是基础,法制是保证,监督是关键”。检察机关应加强宣传教育,推行法制,实施监督,这也是宪法和法律赋予的神圣职责。履行法定的检察职责是检察机关开展预防职务犯罪工作的核心。

  职务犯罪现象如此严重,其产生和发展的原因是多方面的,有微观层次上个人素质方面的,也有宏观层次上制度结构方面的,而究其根本原因则应该是权力的失控。但是,反思我国历次的反腐败斗争,虽然功不可灭,但也存在不少问题。针对目前的现实,深感检察机关开展预防职务犯罪工作任重而艰难,似乎是被动的预防。以我个人看来,预防职务犯是一项全方位的系统工程,主要应该从以下几方面入手。

  一、强化权力制约。这是根本,因为腐败的根源在权力失控,这是制度、机制的问题,我们应着眼于此。在现代化进程中发生的问题应当通过推动现代化的全面建设予以克服,通过深化政治体制改革和经济体制改革为清除腐败、实现立法政治打下坚实的基础。

  首先,在战略上大力推进中国的政治现代化进程。中外历史实践表明,现代化建设是一个国家经济、政治、社会、文化全面发展的过程。我国现代化建设的目标是实现国家的富强、民主、文明,这是一个全方位的目标。这告诉我们,以经济建设为中心决不等于经济现代化的价值压倒一切。如果政治现代化,如政治民主、政治效率、权力结构科学化等没有相应的发展,经济增长创造的财富就很可能成为腐败分子饱食的美餐或被挥霍浪费。近十几年来围绕提高经济活动的效率进行了以放权为主的权力体制的改革,但传统权力结构却没有相应调整,权力只是在集权的结构中大量下移,由上级的集权形成众多的大大小小缺乏制约和规范的小集体、小单位甚至是个人的集权。以国有资产为例,一方面在不断增值,另一方面却因企事业单位中管理、经营权力的滥用而大量流失,进入小集体和个人的私囊。严峻的现实提醒我们,必须坚持经济和政治协调发展的指导思想,在经济现代化的同时加速政治现代化的进程。如果政治发展不能及时顺应经济发展的要求,滞后的时期过长或距离太大,必然为腐败提供泛滥的空间。所以必须依照经济发展的要求切实改革权力结构的种种弊端。这一点应当是反腐败斗争重要的战略性指导思想。

  其次,完善权力体制,强化制约监督。腐败表现为权力的滥用,因此应当在权力体制和结构的改革上寻求对策,改善权力运作的体制环境和相关环境。针对传统体制中过分集权、缺乏制约功能的弊端,主要应做到:⑴权力体制的调整和改革应在民主和科学的原则指导下进行。实践证明,民主政治的发展同权力腐败的发生,通常呈反比关系。尽管民主政治做不到完全根除腐败,但确实可以起到减少腐败发生和控制腐败规模的作用。权力体制的科学化是指权力的配置和结构设计要遵循权力活动的客观规律。⑵改革过分集权的弊端。⑶建立系统严密的权力监督机制。

  第三,强化对权力的社会监督,充分发挥舆论对权力的监督作用。社会监督是指公民、企事业、社团和其他社会组织依法定权利对公共管理权力进行的监控和督促。它是权力监督和制约系统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社会对国家行为的规范。反腐败斗争仅有外在的约束机制还不够,还必须从干部自身的素质教育入手。我国宪法规定,国家通过思想教育、道德教育、文化、纪律等各个领域的教育,加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精神大明建设是我国现代化建设的根本方针之一。邓小平同志说:“要教育全党同志发扬大公无私,服从大局、艰苦奋斗、廉洁奉公的精神,坚持共产主义思想和共产主义道德。”我们要加强对干部各方面的教育,使他们充分认识到腐败的严重危害,并坚决制止腐败现象在自己身上和身边发生。同时,也要注意运用有效的教育方法,可以开展学习讨论,进行法制观念教育,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增强党性,建章立制,纠正错误问题等。[page]

  二、以法治腐,把反腐败斗争纳入法制化的轨道。面对性质恶劣危害极大的腐败现象,加大惩治力度不失为一种有效做法。“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这是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上提出来的社会主义法制基本原则,这也应该是以法治腐,把反腐败斗争纳入法制化轨道的基本要求。具体来说,反腐败斗争的法制化应该包括:有与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的、完善的廉政法律体系,如反贪污的立法;有与社会主义政治制度相适应的、强有力的反腐倡廉的监督机制,如监督法的出色台;有政治坚定、业务精通、装备良好、反应迅捷的执法队伍。而其中,主要应该作好三方面的工作:

  (1)继续完善反腐败和廉政立法。一要抓紧制定从宏观上强化反腐败、廉政建设地位的法律,使“两手抓,两手都要硬”的方针取得法律上的保证;二要抓紧制定规范市场经济行为的法律;三要抓紧制定对违法违纪和犯罪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进行严惩的法律。

  (2)加强执法队伍建设,改善执法条件,保证严格执法、依法办事,坚持标本兼治方针,形成具有中国特色的预防职务犯罪的工作机制。

  (3)发挥检察机关预防职务犯罪的职能。作为司法机关之一的检察院,预防职务犯罪工作是一项长期而艰巨的任务。在工作中,必须贯彻党中央关于反腐败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的要求,坚持党委统一领导,党政齐抓共管,纪委组织协调,部门各负其责,依靠群众的支持和参与,动员全社会力量,发挥预防工作的整体效能。检察机关在开展预防职务犯罪工作中,必须立足于履行检察职能,紧紧围绕检察职权,不能超越检察职权搞预防,坚持在党的领导下与有关部门配合和系统预防、部门预防与社会预防相结合,防止在工作中脱离检察机关在国家政治结构中的分工和定位,更不能“种了别人之田,忘了自己的地”。

  只要我们运用正确有效的手段,经过几代人共同努力,敢于坚持不懈地同腐败问题作长期而坚决的斗争,才能有效遏制和减少职务犯罪,才能更好地服务于经济建设这个大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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