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律师
夏立芳律师
执业机构:浙江
浙江信大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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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介: 夏立芳律师,毕业于中国青年政治学院,现为浙江信大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象山县看守所特邀律师监督员、宁波市首届律师辩论赛十佳辩手,宁...[详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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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人员渎职行为监督规定》有利抑制腐败

来源:法律快车  作者:未知  时间:2012-11-22 09:30:23

  10月9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联合发布《关于对司法工作人员在诉讼活动中的渎职行为加强法律监督的若干规定(试行)》,这是我国新一轮司法体制与工作机制改革大背景下,剑指司法人员渎职行为、维护司法公正的新举措,意义重大。

  10月9日,国庆长假和周末休息日的间隙中,最高人民检察院对外发布了出台进一步加强对司法人员渎职行为法律监督的消息,这个时机的选择,使媒体和业界形成鲜明对比,前者以高转载率的关注反应迅速,而与规定息息相关的司法界很多人士却“未有耳闻”。

  据透露,这个由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联合发布的规定,是由最高人民检察院牵头起草、有关机关此前频繁会签相关文件的成果,是进一步强化检察机关法律监督权的实施细则。

  这个名为《关于对司法工作人员在诉讼活动中的渎职行为加强法律监督的若干规定(试行)》新规,主要规定了检察机关对司法人员渎职行为受理和调查的责任、权限、方式、程序和调查后的处理等。

  接受采访的专家均表示,这是一个早该出台的规定,对于落实长期以来挂在“空中”的检察院调查权和三大诉讼法中检察院法律监督权的贯彻,意义重大。

  诉讼法学界权威专家、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陈卫东认为,“规定”将中央司法改革方案“落到了实处”。

  剑指司法人员渎职行为

  “这个规定对抑制司法腐败应该起到一定作用”

  近年来,司法人员涉嫌渎职的案件不断出现,引起公众广泛关注。

  “轰动一时的赵作海案中同样存在司法人员渎职问题,但追究渎职行为的机制迟迟未见启动。”中国政法大学教授侯国云称,“这种现象太需要监督了。”

  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是“规定”中应当进行调查核实的司法工作人员涉嫌渎职的12种情形之一。

  侯国云在接受《法治周末》记者采访时表示,5年来,司法机关办案过程脱离法律监督的事件屡有发生,“一些司法机关凭关系办案,不尊重法律和事实,司法腐败现象明显存在,有的案件拖一年才能宣判,群众的反应特别强烈”。

  在侯国云看来,“规定”早该出台,“这个规定对抑制司法腐败应该能起到一定作用”。

  检察系统一位不愿意透露姓名的检察官也向记者表示,近年来,司法不公往往成为民意的“箭靶”,“对诉讼活动的法律监督势在必行”。

  实际上,对司法人员诉讼活动的监督一直是中央司法体制改革的重要内容。早在2004年的《中央司法体制改革领导小组关于司法体制和工作机制改革的初步意见》中就已提出,并在2008年再次在《中央政法委员会关于深化司法体制和工作机制改革若干问题的意见》中明确监督的操作与处理措施。

  “这实际上是国家赋予检察机关对其他司法机关监督职能的规定,使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进一步细化和强化。”陈卫东对《法治周末》记者表示。

  检察院拿到了“尚方宝剑”

  “不调查不了解,又如何谈监督”,调查权的落实是此规定最大的贡献

  最高人民检察院理论研究所所长张智辉认为,“规定”最大的特点,是明确了检察机关对司法人员在诉讼过程中渎职行为的调查权。

  在规定的第十七条,该调查权被界定为:“人民检察院在对刑事诉讼、民事审判、行政诉讼活动进行法律监督中,为准确认定和依法纠正司法工作人员的渎职行为,而对该司法工作人员违反法律的事实是否存在及其性质、情节、后果等进行核实、查证的活动。”

  有关负责人在答记者问时指出了调查机制对检察机关行使监督权的必要性;“实践中,有些司法人员涉嫌渎职违法的情况,仅通过审查书面材料难以确定,只有对违法情况进行调查……才能予以监督纠正。”

  “不调查不了解,又如何谈监督。”张智辉肯定了调查权的落实是这个规定最大的贡献。他告诉《法治周末》记者,以前刑事、民事、行政三大诉讼法虽然都明确规定检察机关有监督权,当事人也常反映一些司法人员涉嫌渎职的情况,但检察机关“不可能只听一面之词”,在实务当中也往往“很为难”,因为具体如何监督,监督的手段和途径等,现行法语焉不详,“没有调查,他们也没有发言权”。

  在张智辉看来,一方面检察机关有调查权,另一方面其他机关对调查给予配合,监督权才能落到实处。而新规定恰恰在这两方面都明确了,“规定本身即是共识”。

  此前法律虽授予检察机关法律监督权,但却没有如何监督的相关规定,但基于实务需要,一些地方早已开始立法加强对司法人员诉讼活动的监督。北京市人大2008年通过《关于加强人民检察院对诉讼活动的法律监督工作的决议》;辽宁、四川、山西等省也有相关的地方立法。

  “规定相当于给检察机关一把‘尚方宝剑’,让检察机关在行使监督权的时候更有底气。”侯国云在接受《法治周末》记者采访时如是评价。

  陈卫东认为,规定的特点还在于强化了检察机关的处分权,现在对调查处理有权提出纠正意见、立案侦查职务犯罪和建议更换办案人。“像建议更换办案人就是很严厉的监督措施,如果检察机关建议更换办案人员,那是对办案人员的一种否定,因此不管是公安、安全、审判机关等都对检察机关的监督权给予高度的重视”。

  对于规定强化检察机关的监督权力方面,张智辉所长特意强调应当慎用调查权,基于调查对司法人员的直接影响,“调查启动不能与渎职犯罪调查混淆”。此外,由于调查往往是在诉讼活动过程中进行,对相关司法人员的调查可能会影响到诉讼的顺利进行,“因此一定要慎用”。

  如何监督监督者

  国家应该有一个专门的机关,对检察院进行监督,比如人大,只监督,不办案

  据有关负责人介绍,“规定”对检察机关自身执法活动的监督制约也有详细规定,比如检察机关人员包括在司法人员范围内;比如强化检察机关内部监督制约和强化检察人员法律责任等。

  但是,这并没有消除学界对作为法律监督者检察机关的监督的担忧。

  陈卫东就提出了他的疑问:在诉讼过程中,如果作为公诉方的检察机关和作为审判方的法院意见相左,检察机关的监督介入是否会对独立审判造成影响?甚至如果检察机关对法院的审判结果有异议,难道可以建议更换法官吗?[page]

  他认为,检察机关作为监督机关,既有诉讼职能,又有诉讼利益和诉讼追求,因此要处理好监督机关如何行使诉讼职能的问题。“最好是检察机关内部设立专门的监督部门,把实施法律监督的职能和法律具体诉讼中的职能分离开来”。

  侯国云也有类似的质疑:本身也是司法机关的检察院,谁来监督它的渎职问题?检察机关可以处理检察人员的渎职问题吗?

  他提出另一种解决途径:“国家应该有一个专门的机关,对检察院进行监督,比如人大,只监督,不办案。”

  张智辉所长也认为,检察机关内部如何确定哪个部门负责调查值得研究。“规定是联合发的,不会明确由哪个机关的哪一个部门去调查,但检察机关内部哪个部门受理、哪个部门调查,必须明确。”

  来源:法律 快 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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