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律师
夏立芳律师
执业机构:浙江
浙江信大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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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586899906

简介: 夏立芳律师,毕业于中国青年政治学院,现为浙江信大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象山县看守所特邀律师监督员、宁波市首届律师辩论赛十佳辩手,宁...[详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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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职渎职导致股权损失的情形认定

来源:未知  作者:未知  时间:2012-11-22 09:31:05

股权,作为一种资本权益,其股份的比例资金即为其经济价值。在股权出让、转让中由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失职渎职而造成股权损失的,应以出让、转让时的价格确定其损失金额,而不能以出让、转让后的波动价格计算。这与非法收受股票的金额确定是相同的。据最高人民法院《全国法院审理经济犯罪案件座谈会纪要》,非法收受股票构成受贿罪的,“其受贿数额按照收受股票时的实际价格计算”。为此,股权损失也应以出让、转让股权时的实际价格计算,即实际价格与受让金额的差价为经济损失数额。渎职者应据此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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