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律师
夏立芳律师
执业机构:浙江
浙江信大律师事务所
联系电话:
13586899906

简介: 夏立芳律师,毕业于中国青年政治学院,现为浙江信大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象山县看守所特邀律师监督员、宁波市首届律师辩论赛十佳辩手,宁...[详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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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职渎职导致公款被挪用或违规运用的情形认定

来源:未知  作者:未知  时间:2012-11-22 09:31:06

司法实践中,由于上级官员的失职渎职,导致发生下属挪用和违规运用巨额特定资金,甚至挪用公款、挪用资金和违规运用公众资金而犯罪等情况。表面上看,这些挪用和违规运用特定资金的行为,是行为人或单位的行为,按照罪责自负的原则,应由行为人或单位来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实际上,此种情况已构成渎职犯罪的结果。具有失职渎职行为的责任人员,理应承担相应的渎职罪责。有人认为,这些特定资金仅仅是被挪用或违规运用,有的已经归还,有的事后被追还,没有造成经济损失,渎职者不构成犯罪。其实不然,特定资金被挪用或被违规运用本身就是一种后果。国家为保护特定资金的管理秩序和既定用途,不仅在行政法律、规章中作出明确的禁止性规定,还在刑法中单设罪条规定了刑事责任。如刑法中规定了挪用公款罪和挪用资金罪。2006年6月29日公布的《刑法修正案(六)》,又将单位违规运用社会保障基金、住房公积金等公众资金的行为,规定为违规运用公众资金罪。这些违规挪用、运用特定资金的行为,无论是否造成经济损失,均已经给国家和人民利益造成了严重危害,并具有了社会危害性和应受刑事处罚性。因此,由失职渎职行为导致这一结果出现的,理应构成渎职犯罪。其中造成经济损失只应是从重处罚情节,没有造成经济损失不是其后果的必然要件。这应是社会公众的常识性认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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