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九级伤残,委托律师原告获赔24万元
来源:未知 作者:未知 时间:2012-12-05 15:20:32
【案情简介】
2011年7月9日上午7时30分许,被告蒋某驾驶大中型拖拉机在掉头时,车上装载的角铁与原告徐某骑行的电动自行车发生碰撞,造成原告受伤及电动车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原告受伤后即被送往象山县某医院进行救治,住院治疗34天后于2011年8月12日出院,并继续进行门诊治疗。
象山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2011年7月26日作出认定书,认定被告蒋某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原告不承担责任。2012年5月29日,经宁波某司法鉴定所鉴定,原告损伤程度已构成十级伤残,伤后所需护理期限为60日,营养期限为60日。2012年6月8曰,经宁波某医院司法鉴定所鉴定,原告因道路交通事故所致的脑外伤造成其精神障碍(轻度智能损害),其伤残等级为九级伤残。
现原告通过委托律师,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决被告蒋某及中国人民财宝公司共同承担赔偿责任,夏立芳律师作为原告徐某的代理律师进行庭审事宜的处理。
【争议焦点】
经交通大队鉴定,本案由被告蒋某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故在责任认定上,双方不存在争议。因此,本案的争议焦点在赔偿数额上。
【办案掠影】
为治疗因本次交通事故造成的身体伤害,原告已经花费了近10万的医疗等费用,期间遭受身体上的痛苦和精神上的折磨,给原告家人带来的伤痛,都是无法估量的。根据法律规定,夏律师结合责任认定报告、鉴定结果以及徐某的个人情况、家庭情况,希望尽最大努力为原告争取多的赔偿,以弥补他在交通事故中遭受的人身损伤和精神损害。
经过对案情分析和搜集各种凭证后,夏律师向法院将两被告需赔偿的医疗费、护理费、伙食补助费、残疾赔偿金、被扶养人生活费、误工费、营养费、交通费、财产损失费、鉴定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各项费用进行详细的阐述,并提供具有说服力的各种凭证和单据,因原告属于城镇户口,残疾赔偿金及被扶养人生活费均因按照城镇标准进行计算。
对于原告方提出的赔偿诉请,两被告均认为数额过高,对医疗费、护理费、误工费、交通费等多项费用提出异议。庭审中夏律师同两被告就争议费用进行辨证,请求法院合理判决赔偿费用。最终,法院经过对证据进行考证,结合原告的实际情况,充分采纳了夏律师的代理意见,夏律师以其处变不惊、义正言辞的庭审风范,最终为原告争得近24万余元的赔偿数额。
【审理结果】
法院在经过审理后,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判决:由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象山支公司赔偿原告徐某各项费用共计121000元;蒋某赔偿原告各项费用共计80809.5元(扣除赔付的34705元)。
【律师提醒】
交通事故纠纷涉及的关系比较复杂,需要道路交通部门进行事故认定、司法部门伤残鉴定、以及被诉讼主体的确认,另外赔偿数额涉及到农村户口和城镇户口的不同计算标准,各种损害赔偿项目类别及费用计算方式等等,如若没有专业律师的参与,多数受害人因法律知识的缺乏以及对各种程序的不了解,往往会错过赔偿诉请的时机,造成赔偿数额的大打折扣。
夏立芳律师就以往的一些办案经验,向大家简单介绍一下交通事故发生时及发生后受害人应该采取的一些举措。
首先,当发生交通事故时,受害方或肇事方应及时报案并保护好事故现场,以方便交警能根据当时的情况迅速作出交通事故认定书。其次,交通事故发生后,受害方应及时收集保存好相关证据材料,以利于索赔,并在提出诉讼时将保险公司列入被告。保险公司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最后,最重要的一点,交通事故纠纷索赔比较专业,特别是涉及到受害方伤残情况的,更是程序繁多,因此受害人最好委托专业律师参与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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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夏立芳律师
编辑:律站通文案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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