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律师
夏立芳律师
执业机构:浙江
浙江信大律师事务所
联系电话:
13586899906

简介: 夏立芳律师,毕业于中国青年政治学院,现为浙江信大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象山县看守所特邀律师监督员、宁波市首届律师辩论赛十佳辩手,宁...[详细]

您现在的位置:刑事辩护网>成功案例 > >正文

强奸罪犯罪未遂,从轻处罚一年九个月

来源:未知  作者:未知  时间:2012-12-05 15:19:05

【案情简介】

2011年7月31日中午,被告饶某以吃西瓜为由将王某邀请至象山县其工作的某某工厂饶某居住的宿舍内,后被告饶某抱住王某并将王某按倒在床上,用手拉扯王某的裤子,欲对王某实施奸淫,由于王某的激烈反抗,被告饶某强奸未得逞。经王某报案后,饶某被抓捕,象山县检察院现以饶某犯强奸罪向法院提起公诉,法院进行不公开审理。夏立芳律师为被告家人所托,为被告饶某进行庭审辩护工作。

【争议焦点】

从司法实践看,强奸罪中情节的认定一般是通过赋予法官一定的自由裁量权,由法官根据具体案件的具体情形予以认定。本案中,被告饶某实施强奸系临时起意,且在王某的反抗下没有成功,属于刑法中的犯罪未遂。因此,在庭审时,法院将对被告情节如何认定,是否采纳律师辩护意见,对被告饶某刑罚结果起着决定性作用。

【办案掠影】

夏立芳律师接受被告饶某家属的委托后,对饶某的个人情况进行了了解,其后会见被告饶某,沟通案发情形,并对公诉机关的卷宗材料进行仔细查阅,做好办案的第一步,从细节着眼,不错过案件辩护的的任何关键细节。在深入熟悉案情后,夏律师根据以往的刑事辩护经验,总结将对被告饶某有利的辩护点,本着对被告及其家属负责的态度,在庭审中积极为被告进行辩护意见的阐述。

首先,从引发本案的诱因来看,被害人王某的行为存在不妥之处。王某与饶某仅认识十几天,连名字都不知道,就穿着平脚短裤随意答应被告邀请,只身一人来到男职工宿舍,当被告将房门关上王某也没提出异议。原告的这一系列行为引起饶某误会,因此才促使饶某做出不良行为,并在遭到王某反抗后,饶某即停止了侵犯,并未造成严重后果。可见被告饶某系临时起意,主观恶性较小,不同于一般的恶性强奸案,社会危害性较小。

其次,被告饶某的行为为得逞,属于犯罪未遂,未造成严重的社会危害。法律规定,对于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饶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全部犯罪事实,认罪态度较好,有悔罪表现,比较易于改造,依据相关法律规定,人民法院对自愿认罪的被告人,酌情从轻处罚。

最后,被告系初犯、偶犯、无前科,案发前一贯表现良好,应酌定从轻处罚。此次受审,他已经充分认识到了刑法的不可触犯性,对自己做出的行为深感后悔,对王某造成的伤害也非常歉疚,减轻处罚将有利于被告改造,实现刑罚目的,起到较好的社会效果。而本案的适当量刑,对于挽救一名年轻人及正确引导其今后的人生道路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审理结果】

法院结合案件情况,充分考虑夏律师的辩护意见,最后判决:被告饶某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

【律师说案】

我国《刑罚》对于强奸罪是如何量刑的呢?根据《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一款:“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本案中,被告饶某实施犯罪,但没有成功,属于犯罪未遂,具有法定从轻或减轻处罚的情节。按照《刑法》第二十三条:“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是犯罪未遂。对于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除此之外,被告饶某还具有多项酌情减轻刑罚的情节。司法实践中,酌定量刑情节一般包括犯罪动机、犯罪手段、犯罪的时间地点、犯罪结果、犯罪对象、犯罪分子的一贯表现、犯罪后的态度、被害人的申请等方面。

夏立芳律师结合饶某的认罪表现及悔罪态度,从多个酌情量刑的角度出发,使辩护意见得到当庭的充分采纳,当事人及其家属对于最终的审理结果,皆不存有异议。
 

本站原创文章,转载请注明来源:刑事辩护网http://www.xingbianlawyer.cn/

作者:夏立芳律师

编辑:律站通文案组

Copyright◎刑事辩护网 2012-2015 浙ICP备00236582号

地址:浙江省宁波市象山县丹阳路558号财富中心2号楼11楼1106室

手机:13586899906 E-mail:xialf1974@163.com

技术支持:律师营销网 管理员入口

关闭

夏立芳律师

在线咨询

13586899906

浙公网安备 33022502000038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