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律师
夏立芳律师
执业机构:浙江
浙江信大律师事务所
联系电话:
13586899906

简介: 夏立芳律师,毕业于中国青年政治学院,现为浙江信大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象山县看守所特邀律师监督员、宁波市首届律师辩论赛十佳辩手,宁...[详细]

您现在的位置:刑事辩护网>毒品类 > 持有毒品 > >正文

非法持有毒品罪的概念和犯罪构成

来源:法律快车刑法  作者:未知  时间:2013-04-02 09:31:09


  非法持有毒品罪,是指违反毒品管理法规,持有一定数量毒品的行为。

  (1)非法持有毒品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对毒品的管制;

  (2)在客观方面,行为人具有非法持有一定数量毒品的行为。所谓持有,是指对毒品的事实上控制和支配。所谓非法持有,是指违反《麻醉药品管理办法|》和《精神药品管理办法》而持有、占有、携有、存有或藏有毒品。所谓一定数量,是指《刑法》规定的鸦片200克以上,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10克以上或者数量较大的其他毒品;

  (3)犯罪主体系一般主体,即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并且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不论其国籍和职业,均可成为本罪的犯罪主体;

  (4)犯罪的主观方面必须是故意。即明知是毒品而非法持有。《刑法》对非法持有毒品行为的动机和目的未作明确规定。因此,除客观上能够认定持有毒品行为是其他犯罪的组成部分外,其余所有故意非法持有毒品的行为,均构成本罪。

Copyright◎刑事辩护网 2012-2015 浙ICP备00236582号

地址:浙江省宁波市象山县丹阳路558号财富中心2号楼11楼1106室

手机:13586899906 E-mail:xialf1974@163.com

技术支持:律师营销网 管理员入口

关闭

夏立芳律师

在线咨询

13586899906

浙公网安备 33022502000038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