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蔡树荣犯贩卖毒品罪一案
来源:法律图书馆 作者:未知 时间:2012-10-12 10:33:08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08)沪二中刑终字第253号
原公诉机关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蔡树荣。
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法院审理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蔡树荣犯贩卖毒品罪一案,于二00八年四月一日作出(2008)虹刑初字第255号刑事判决,对被告人蔡树荣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原审被告人蔡树荣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指派代理检察员沈健出庭履行职务。上诉人(原审被告人)蔡树荣到庭参加诉讼。在审理过程中,蔡树荣申请撤回上诉。
上海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认为,原判决认定被告人蔡树荣犯贩卖毒品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量刑并无不当,且诉讼程序合法有效,建议准许蔡树荣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上海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意见正确。上诉人蔡树荣申请撤回上诉,应予准许。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百三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蔡树荣撤回上诉。
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法院(2008)虹刑初字第255号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王智刚
审 判 员 刘忠伟
代理审判员 姜琳炜
二○○八年五月六日
书 记 员 李 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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