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律师
夏立芳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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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介: 夏立芳律师,毕业于中国青年政治学院,现为浙江信大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象山县看守所特邀律师监督员、宁波市首届律师辩论赛十佳辩手,宁...[详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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贩卖毒品4000克 广东一毒犯今伏法

来源:法易社区  作者:未知  时间:2012-11-01 16:20:58

中国法院网讯 6月13日上午,江西省九江市中级人民法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院长肖扬签发的执行死刑命令,将毒犯林海龙验明正身,押赴刑场执行枪决。
法院经审理查明,罪犯林海龙于2004年3月间,伙同陈四轮在广东省惠来县文昌宾馆、金龙大厦宾馆,先后五次将共3200克海洛因贩卖给被告人刘捷、叶浔。同年3月25日,刘捷与林海龙联系后,再次让叶浔到惠来县找林海龙提取毒品。次日,陈四轮按照林海龙的安排,将叶浔接到金龙大厦龙海宾馆。刘捷得知叶浔已与林海龙、陈四轮见面后,即将购毒款人民币8万元汇入林海龙指定的帐户。林海龙查询帐户上已收到款后,将海洛因及部分辅料交给叶浔。叶浔返回九江市,将购买的海洛因及辅料交给在金港宾馆等候的刘捷后,被公安机关抓获,当场缴获海洛因1009.7克,辅料396克。后在刘捷、叶浔的协助下,公安人员将林海龙、陈四轮抓获。
法院另查明,被告人刘捷每次拿到海洛因后,均会将其中的一部分交给叶浔去销售,叶浔先后3次将共计242克的海洛因以110元/克的价格卖给正处在假释考验期间的被告人徐向军,徐向军则将毒品分别以更高的价格卖给了吸毒人员廖某、毕某、李某、胡某等人,并从中牟利。
江西省九江市中级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林海龙、陈四轮共同贩卖毒品海洛因4209.7克,辅料396克,其行为均构成贩卖毒品罪。被告人刘捷、叶浔以贩卖为目的,从广东购买毒品海洛因4209.7克,辅料396克运输至九江进行贩卖,其行为均构成贩卖、运输毒品罪。被告人徐向军贩卖毒品海洛因242克,其行为构成贩卖毒品罪。鉴于被告人陈四轮在本案中的作用小于林海龙,对其判处死刑可不立即执行;被告人刘捷、叶浔协助公安机关抓获重大犯罪嫌疑人,有重大立功表现,对其两个判处死刑可不立即执行;被告人徐向军在假释考验期内重新犯罪,应当撤销假释,将前罪没有执行完的刑罚和后罪所判处的刑罚,实行数罪并罚。
法院一审依法以贩卖毒品罪,判处被告人林海龙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判处被告人陈四轮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以贩卖、运输毒品罪,分别判处被告人刘捷、叶浔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以贩卖毒品罪,判处被告人徐向军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连同前犯盗窃罪没有执行的刑罚二年二个月二十四天、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罚,决定执行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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