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律师
夏立芳律师
执业机构:浙江
浙江信大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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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介: 夏立芳律师,毕业于中国青年政治学院,现为浙江信大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象山县看守所特邀律师监督员、宁波市首届律师辩论赛十佳辩手,宁...[详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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团伙5天内贩毒运毒近4000克 主犯被判处死刑

来源:未知  作者:未知  时间:2013-06-06 16:43:21

  6人团伙贩卖、运输毒品并非法持有毒品、枪支等,在短短5天内贩卖运输毒品近4000克。今天,经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二审并报最高人民法院核准,上海铁路运输中级法院在浙江杭州市,依法对贩卖、运输毒品和非法买卖、持有枪支罪犯陈巍执行死刑。

  据悉,1970年3月出生的陈巍系四川籍无业人员,曾因犯盗窃罪被判处5年6个月刑罚。涉案的6名罪犯的平均年龄30.7岁,有4人捕前暂住浙江宁波市。

  经审理查明,2008年6月6日上午,陈巍乘坐飞机从宁波到达成都,由先期抵达的陈的司机王典泽租车将其接到某酒店入住,与曾国雄面议毒品交易事宜,并预付20万元给曾。当日16时许,陈巍和王典泽驾车前往约定地点,从曾国雄处拿到约900余克“冰毒”。当晚,陈巍与在成都做服装生意的四川隆昌农民冯邦杰会面,约定第二天进行毒品交易。次日15时许,陈巍与王典泽驾车到达约定地点,陈支付给冯35万元后,冯将一只内藏有约800余克“麻古”的靠垫交给陈,尔后陈、王两人携带毒品驾车前往另一宾馆入住。期间,陈巍又联系当时在宁波的王洪前来成都会合。6月8日,陈巍让王洪携带一只装有40万元的黑色挎包,跟随曾国雄外出交接毒品,在曾的汽车内,王洪拿到了约1900余克“冰毒”,返回宾馆后交给了陈巍。

  同月9日9时20分许,陈巍、王洪携带毒品,乘上成都开往上海南的K73次旅客列车。次日9时50分许,列车停靠杭州东站,陈巍与王洪下车欲出站时,因形迹可疑被值勤民警拦住盘查,当场从陈巍、王分别携带的一只黑色挎包、咖啡色印花尼龙袋内,查获经包装的白色晶体状和红色颗粒状可疑物品。经上海市毒品检验中心检验,查获的可疑物品中均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其中:从陈巍处查获的可疑物品净重1959.65克,甲基苯丙胺含量为73.09%;从王洪处查获的可疑物品净重987.59克,甲基苯丙胺含量为77.44%,另从其处查获的3包红色颗粒状可疑物品净重980.44克,甲基苯丙胺含量分别为3.81%和15.67%。

  案发后,公安机关从陈巍及其女友邓佳燕共同租住的房屋内,查获含甲基苯丙胺成分的物品净重166.18克,含氯胺酮成分的物品净重242.35克,含3,4-亚甲二氧基甲基苯丙胺成分的物品净重10.69克,含海洛因成分的物品净重1.89克,并从王洪租住的房内查获的可疑物品中均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净重11.72克。同时,公安机关还从陈巍租住的房屋客厅沙发座垫下查获手枪3支、子弹16发。

  法院经审理认为,陈巍以贩卖为目的,与王洪、王典泽共同购买毒品,其中陈参与共同购买数量3836.48克,王洪参与共同购买数量1959.65克,王典泽参与共同购买数量1876.83克;陈巍与王洪共同利用交通工具予以非法运送,数量达3927.68克。陈巍、王洪的行为已构成贩卖、运输毒品罪,王典泽的行为构成贩卖毒品罪。曾国雄、冯邦杰明知是毒品甲基苯丙胺,仍分别向他人非法销售,数量分别达2947.24克和889.24克,其行为均已构成贩卖毒品罪。陈巍、邓佳燕共同非法持有甲基苯丙胺、海洛因、氯胺酮等毒品421.11克,其行为已构成非法持有毒品罪。陈巍还犯有非法买卖、持有枪支罪,王洪犯有非法持有毒品罪、非法买卖枪支罪、交通肇事罪。在贩卖、运输毒品犯罪中,陈巍系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上铁中院一审以贩卖、运输毒品罪,非法持有毒品罪,非法买卖、持有枪支罪,判处该团伙主犯陈巍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其余被告人亦根据犯罪情节分别被判处刑罚。

  最高人民法院审理认为,陈巍贩卖、运输毒品数量大,又系共同犯罪的纠集、指挥者,系主犯,应当依法惩处。被告人陈巍虽有检举同案被告人王洪交通肇事犯罪的立功情节,但其罪行极其严重,不足以从轻处罚。第一审判决、第二审裁定认定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据此,核准对陈巍的死刑判决,并下达执行死刑命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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