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律师
夏立芳律师
执业机构:浙江
浙江信大律师事务所
联系电话:
13586899906

简介: 夏立芳律师,毕业于中国青年政治学院,现为浙江信大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象山县看守所特邀律师监督员、宁波市首届律师辩论赛十佳辩手,宁...[详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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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太才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一案

来源:未知  作者:未知  时间:2013-04-02 09:26:52

原公诉机关海南省通什市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符吉,男,1978年11月出生,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海南省澄迈县人,无业,住通什市制药厂宿舍,2000年3月16日因本案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25日被逮捕,现押于通什市看守所。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陈政伟,男,1972年10月16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海南省海口人,无业,住通什市冲山镇牙蓄村委会长流二队,2000年3月16日因本案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25日被逮捕,现拟于通什市看守所。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邢小光,男,1975年1O月18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海南省乐东县人,个体户,住通什市居民二区,2000年3月16日因本案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25日被逮捕,现押于通什市看守所。
  通什市人民法院审理通什市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符吉、陈政伟、邢小光犯抢劫罪一案;于二000年七月三十一日作出(2000)通刑初字第25号判决。原市被告人符吉、陈政伟、邢小光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判认定。200O年3月16日晚8时许。被告人符吉、陈政伟各持一把尖刀,被告人邢小光持一把伸缩小刀、窜到通什市少年宫出租屋处。被告人符吉窜入被害人卓爱民、李华夫妇的出租屋里,东翻西找,然后假装摔倒向他们索钱,陈政伟、邢小光在外面等候。被害人卓爱民、李华因害怕逃到居住在附近的其姐夫陈琼中的屋内,被告人符吉、陈政伟尾随闯入陈琼中的屋里、符吉叫邢小光把门关上。被告人符吉用刀指着被害人卓爱民,叫卓给10000元,最后减为5O0元。被告人李华说没有这么多钱,符吉就对被害人李华搜身要钱,李华因害怕掏出60元给被告人符吉,因钱太少,符吉、陈政伟又用刀威胁叫被害人给5OO元,被害人卓爱兰(陈琼中的妻子)同意去借钱给被告人,符吉便叫陈政伟、邢小光跟着卓爱兰去借钱。借到180元交给被告人符吉。趁被害人卓爱兰去借款之际。符吉将陈琼中家中的一台VCD影碟机拿到屋外藏匿,逃离现场时,把VCD影碟机搬到自己家中。当夜,被告人符吉、陈政伟、邢小光被公安人员抓获。从符吉的身上搜到人民币107元,另133元被其挥霍掉、从其家中缴获被抢劫的VCD影碟机。破案后,赃款107元及赃物VCD影碟机均已归还被害人。被告人陈政伟、邢小光没有分得赃款。
  证实上述事实的证据有:被害人卓爱民、李华、陈琼中、卓爱兰的陈迹;被告人符吉、陈政伟、刑小光的供述;现场勘查笔录、现场照片,记录了出租屋内及现场的环境情况;估价鉴定结论、被抢劫的VCD影碟机价值600元:扣押物品清单,记录扣押了被告人符吉持有的VCD影碟机一台、尖刀一把、赃款107元,被告人陈政伟持有的尖刀一把,被告人邢小光持有的伸缩式电工力一把。上述证据经当庭质证,均具有证明效力,予以确认。
  原判认为,被告人符吉、陈政伟、邢小光以暴力胁迫的方法,入户抢劫他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了抢劫罪,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符吉是主犯,被告人陈政伟起次要作用是从犯,依法应当从轻处罚,被告人邢小光起辅助作用是从犯,依法应当减轻处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一)项、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的规定,以抢劫罪判处被告人符吉有期徒十二年,并处罚金1500元、判处被告人陈政伟有期徒刑十库,并处罚金1200元,判处被告人邢小光有期徒八年,并处罚金1OOO元。
  被告人符吉上诉的意见是作案手段不恶劣,未造成严重后果、不是抢劫影碟机,而是盗窃,认罪态度好。被告人陈政伟的上诉理由是量刑太重。被告人邢小光的上诉理由是没有与符吉、陈政伟密谋抢劫,没有采取暴力相威胁手段,原审量刑过重。
  经审理查明,2000年3月16日晚8时许,上诉人符吉、陈政伟、邢小光持刀窜到通什市少年宫出租屋处,符吉窜入被害人卓爱民、李华夫妇的出租屋里,假装摔倒索钱。陈政伟、邢小光在外面等候。卓爱民、李华因害怕逃到附近的其姐夫陈琼中的出租屋内。符吉、陈政伟也尾随闯入屋里。符吉叫邢小光把门关上,符吉用刀指着被害人卓爱民要10000元,最后减为500元。被害人李华说没有这么多钱,符吉对李华搜身。李华因害怕掏出60元给符吉,符吉、陈政伟又用刀威胁。要被害人给500元,迫于无奈,被害人卓爱兰(陈琼中的妻子)同意去借钱,符吉叫陈政伟、邢小光跟着卓爱兰去,借到180元交给了符吉。符吉趁卓兰去借钱之际,将陈琼中家的一台影碟机拿到屋外藏匿,逃离现场时,将影碟机拿回他自己家。上诉人陈政伟、邢小光没有分得赃款。破案后,赃款107元及影碟机已归还被害人。
  上述事实,有被害人卓爱民、李华、陈琼中、卓爱兰的陈述;被告人符吉、陈政伟、那小光的供述;现场勘查记录、现场照片;扣押物品清单及估价结论等证据证买。以上证据均经一审开庭举证。质证,证据来源合法,能互相印证,应予来信。
  本院认为,上诉人符吉、符政伟、邢小光以暴力胁迫的方法,入户抢劫,其行为已构成抢劫罪,应予严惩。原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应予维持。在实施抢劫过程中,上诉人符吉既组织指挥又亲自持刀威胁抢劫,手段恶劣,是主犯,他拿走VCD影碟机是乘被害人卓爱兰去借钱和被害人卓爱民、李华因惊恐而躲避之机实施的,是抢劫行为的继续。故上诉人符吉称其手段不恶劣,是盗窃影碟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上诉人陈政伟提出,原审量刑太重。原审认定被告人陈政伟是从犯,已在量刑幅度内比照主犯对其从轻处罚,故其上诉理由不能成立,不予采纳。上诉人邢小光辩解,其没有参与密谋抢劫,没有采取暴力相威胁,原审量刑过重。经查上诉人邢小光在陈政伟家里参与了抢劫密谋,在抢劫现场他手持伸缩小刀在出租屋外等候,尔后跟着被害人卓爱兰去借钱,实施了抢劫,鉴于其在共同犯罪中的作用,原审认定其起辅助作用是从犯、减轻处罚,故其上诉理由不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九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长 李立民
审   判员 林波
代理审判员  吴德金

二000年九月三十日

书   记员 梁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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