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律师
夏立芳律师
执业机构:浙江
浙江信大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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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介: 夏立芳律师,毕业于中国青年政治学院,现为浙江信大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象山县看守所特邀律师监督员、宁波市首届律师辩论赛十佳辩手,宁...[详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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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辩护律师审查鉴定意见概要

来源:未知  作者:未知  时间:2013-10-17 17:29:43

  在以往的刑辩实践中,相当多的辩护律师对鉴定意见的审查不得要领,发现问题比较少,没能充分发挥刑辩律师的作用。刑辩律师应当对此引起高度重视,加强相关知识的学习,注意吸取他人的经验教训,熟练掌握审查鉴定意见的技能。

  本文结合自己多年的实践体会和学习心得,谈谈刑辩律师审查鉴定意见的要点问题。

  1. 审查鉴定机构和鉴定人的资格

  主要是形式审查,即审查鉴定机构及鉴定人是否被列入司法行政机关公布的鉴定机构名册;是否具有司法管理资质许可和行业及业务管理资质许可的相关证照手续;委托鉴定的事项是否属于该鉴定机构的业务范围;是否具备特定鉴定事项要求的技术水平;对人身伤害的医学鉴定有争议需要重新鉴定的,或者对精神病的医学鉴定,是否在省级人民政府指定的医院进行;鉴定人的数量是否符合要求;鉴定人是否存在应当回避的问题等。如果发现疑问,及时提请相关办案单位进行核实。

  应当注意,在社会司法鉴定机构中存在着省政府指定的和非省政府指定的司法鉴定机构之分。如果法律规定聘请省政府指定的鉴定机构,委托其他的鉴定机构就是无效的。在重新鉴定程序中,依法应当回避的是否回避。

  2. 审查检材或被鉴定人是否真实、有效、合法

  审查检材的来源是否清楚,收集和提取的过程是否合法;检材的保管、送检是否符合程序要求,有无混杂、污染、腐败及产生其他化学反应的可能。司法实践中曾发现有的存放检材的容器不洁净造成污染,有的检材没经过自然风干导致变质。上述收集、提取、保管、送检全过程是否有清晰、完备的文字记录和交接手续。例如对于侦查机关送检的在现场勘查时提取到的痕迹、物证,要审查在现场勘查笔录中是否有关于提取到相关痕迹、物证的记载,审查在现场勘查时有没有见证人在场,见证人有没有在现场勘查笔录上签名等情况。对送检的涉案物品,要注意审查是否有搜查笔录,搜查时是否有见证人在场,是否有扣押物品清单,在清单上是否有见证人签名。

  3. 审查委托鉴定资料是否符合要求

  委托方是否出具刑事技术或刑事医学鉴定委托书,委托书的内容是否真实、客观,鉴定的事项及目的、要求是否合规、清楚、明确和必要;委托人是否向司法鉴定机构提供了真实、完整、充分的鉴定材料。对提供的鉴定材料不完整、不充分的,司法鉴定机构是否要求委托人补充齐全。司法鉴定机构是否与委托人在协商一致的基础上签订司法鉴定协议书。司法鉴定机构是否严格依照有关技术规范保管和使用鉴定材料。

  4. 审查鉴定过程

  鉴定书是否规范,包括鉴定方的名称,被鉴定人的一般情况,鉴定的日期、场所,以往的鉴定结论、分析说明等,都要予以认真细致审查。有无合法有效的规范性法规和文件规定作为鉴定依据,依照规章应当到场的人员是否到场。如对被鉴定人进行法医精神病鉴定的,是否通知委托人或者被鉴定人的近亲属或者监护人到场。鉴定时是否依照规定的顺序遵守和采用该专业领域的技术标准和技术规范。鉴定过程是否有实时记录和签名,记录的内容是否真实、客观、准确、完整、清晰,记录的文本或者音像载体是否妥善保存。是否存在鉴定人违背事实,按照当事人的意愿出据鉴定意见,故意作虚假鉴定的问题;是否存在针对被鉴定人的暗示、诱导、强迫等不正当行为;鉴定书是否按要求作出明确意见;鉴定人之间有无分歧意见,有分歧意见的是否注明异议的内容和理由;鉴定人员是否亲笔签名、盖章。审查鉴定结论是否由两人以上作出,鉴定是否在规定的期限内作出。

  对鉴定意见要进行内容、程序、方法、人员全面细致审查,对鉴定意见有明显错误的,应当提请司法机关另行委托新的鉴定部门进行重新鉴定。

  5、审查鉴定意见

  鉴定意见是一种主观证据,由于种种主客观因素的限制,鉴定人做出的鉴定意见未必能准确反映案件事实的真相,尤其在司法精神病鉴定中,多个鉴定机构得出不同鉴定结论的情况经常发生。刑事辩护律师应当学习一些法医学等专业知识,善于发现鉴定意见中的问题。

  应当克服在专业技术上无所作为、轻信鉴定结论的倾向。有的鉴定意见只要认真分析鉴别,也会发现疑点。笔者曾遇到一件面部被刀划伤的伤害案件,基层公安机关的法医鉴定为重伤,律师阅卷后感觉可能不够重伤,后经省公安厅法医鉴定,果然不构成重伤。

  除了以上所说的对鉴定意见本身进行审查外,还要结合案件的其他证据进行对照分析。鉴定意见与其他证据不能相互印证的、证据之间有矛盾冲突的,要引起高度重视,务必排除疑点,得出唯一结论。

  对两个以上意见不同的鉴定,要认真进行实质要件和形式要件的审查。要注意分析不同鉴定意见之间的分歧焦点,以及产生分歧意见的原因,确定是否需要重新鉴定,是否需要向法庭建议传唤鉴定人出庭质证。

  最后,还要看公安机关和检察机关用作证据的鉴定意见是否告知了犯罪嫌疑人、被害人等诉讼当事人;犯罪嫌疑人、被害人对鉴定意见所提出的异议是否被采纳,是否进行了补充鉴定或重新鉴定;需要重新鉴定的,是否另行指派或者聘请新的鉴定人,重新鉴定的程序是否符合规定。

  附:相关法令、规章

  (1)全国人大常委会2005年2月28日颁布、10月1日实施的《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

  (2)司法部2005年9月29日颁布、9月30日实施的《司法鉴定机构登记管理办法》和《司法鉴定人登记管理办法》;

  (3)公安部2005年12月29日颁布、2006年3月1 日实施的《公安机关鉴定机构登记管理办法》和《公安机关鉴定人登记管理办法》;

  (4)司法部2007年8 月7日颁布、2007年10月1日实施的《司法鉴定程序通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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