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律师
夏立芳律师
执业机构:浙江
浙江信大律师事务所
联系电话:
13586899906

简介: 夏立芳律师,毕业于中国青年政治学院,现为浙江信大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象山县看守所特邀律师监督员、宁波市首届律师辩论赛十佳辩手,宁...[详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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销售假冒伪劣种子罪

来源:未知  作者:未知  时间:2014-07-07 10:24:50

 

 尊敬的审判长、人民陪审员:

   浙江信大律师事务所接受被告人宋某某家属的委托,并征得其本人同意,由我担任其涉嫌销售伪劣种子罪一案的辩护人。庭审前,辩护人多次会见了被告人、查阅了案卷材料,刚才又参加了庭审调查,辩护人对于公诉机关的犯罪指控没有异议,但辩护人认为被告人有以下从轻或减轻的量刑情节,现根据本案事实,发表辩护意见如下,供法庭参考。
        一、被告人主观恶性和社会危害性较小。
        首先,被告由于缺乏法律知识,并不知道自己代他人销售以商品大豆充当种子的行为触犯了法律。其次,也由于对所销售的大豆的生长周期等相关情况不了解,在主观思想上没有意识到会对农业生产造成影响,因为在石浦某某村,很多农户曾经种植过这种安徽大豆,并且收成良好,就是在前几天,还有农户跑到他家里,请求他帮着搞点安徽豆种呢。那么被告宋某某想当然的认为,这次的大豆种子也是好的,况且,其系代亲戚销售,没有任何收益,所以,在宋某某的主观意识当中,没有存心坑害农户,牟取利益的想法,其主观恶性极其轻微。
        在社会危害性方面,两名被害人是以95亩大豆绝收为由报案,报案之后,被害人对这95亩大豆就不闻不问了。 去年象山遭遇的是几十年不遇的高温天气,在这些黄豆在开花结果的关键时期,没有得到浇水、施肥、除草等任何管理行为,这在对于任何农作物来说,都会造成减产或绝收,既便如此,这些黄豆依然顽强的生长,截止被收割,黄豆也有大量结角,辩护人认为,如果假以时日,这些黄豆会有一个好收成。也就是说,如果能够早两月播种并正常管理,可能就不存在减产或绝收了。当然,被害人在得到了超额赔偿后,没有去收割出售业已成熟的黄豆,这是他们的权利,但辩护人认为,黄豆减产不全是豆种的问题,是多种因素综合作用的结果。况且,被告人宋某某已经超额赔偿了被害人,经过鉴定,95亩黄豆的种植成为为37050元,宋某某一个人就赔了6万元,还有其他被告人的赔偿应该说被害人如果有经济损失,也已经得到了弥补,也出具了谅解书,因此说,本案的社会危害性已降到了最低。
        二、被告在案发前一向遵纪守法,表现良好,从未有过任何违法犯罪行为,系初犯,系偶犯,改造潜力很大,且认罪态度很好。
        被告人宋某某在石浦某某村从事废品经营已有十余年,与村民关系非常好,其被拘留后,村民曾自发联名请求检察院不批准逮捕。此次犯罪是因为对法律的无知所致,另外,案发后,被告人没有任何逃避责任的行为。相反,被告人到案后如实的供认了自己的犯罪事实,积极赔偿受害人,配合侦查机关工作,认罪态度是非常好。请合议庭酌情予以从轻处罚。
        三、本案据以定罪的证据有瑕疵。从本案的证据来看,除被告人及相关人员的口供外,主要依据是宁波市价格认证中心出具的函以及象山县农林局关于假种子认定的函。宁波价格认证中心的函是关于种植费用的鉴定,该鉴定与种子真假无关,不能做为定罪的证据。而种子的真假是有资质的鉴定机构利用有效的鉴定设备,依据法定鉴定程序鉴定出来的,不是一封对某某函的复函就能认定出来的。象山县农林局并不具备鉴定种子真假鉴定的资格,也没有鉴定设备,没有按照法定的鉴定程序,仅是因为没有相关许可证、包装不当,就根据相关法律规定认定为假种子,尽管是其引用的法条正确,但该认定的效力也是值得商榷的。辩护人打个比方,大家都知道刑法第232条是故意杀人罪,张三的行为表面上符合故意杀人罪的特点,但是否构成犯罪,应经过侦查、审查起诉、审判等程序最后由法院依法定罪量刑,不是哪个人、哪个单位描述一下事件的经过,特征,引用一下法条,就可以给张三定罪的。况且,农林局认定的假种子与起诉书中的伪劣种子,在种子法中是有明确区别的。因此,综合以上因素,辩护人认为,除去被告人及其它相关人员的口供外,依据以上两份书证定罪有些勉强,而且,被告人销售所得的数额只有8000元,根据我国刑法第一百四十条的规定,销售假冒伪劣产品的,销售数额在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处两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所以建议对被告人宋某某从轻处罚,最好能够宣告缓刑,给其一个改过的机会。
        综合以上几点意见,辩护人认为被告人宋某某犯罪情节轻微,主观恶性不大,社会危害性较小,认罪悔罪态度诚恳,一贯表现良好,并且系初犯、偶犯,希望合议庭在量刑时予以考虑并采纳,对被告人从轻处罚,宣告缓刑,给被告人一个改过自新的机会。

                              辩护人:浙江信大律师事务所
                                        夏立芳律师
                                      2014年1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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