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律师
夏立芳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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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介: 夏立芳律师,毕业于中国青年政治学院,现为浙江信大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象山县看守所特邀律师监督员、宁波市首届律师辩论赛十佳辩手,宁...[详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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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的行为是否够成合同诈骗罪?

来源:未知  作者:未知  时间:2013-09-27 09:37:22

  王某,善商业经营,采取国外的先进营销理念先低价占领国内市场,意图实施价格垄断。正处于“赔本赚吆喝(占领市场过程中)”之际,为竞争对手举报诉至法院,要求刑事追究,所控罪名为合同诈骗罪。

  简单地对本案件做一个解剖,存在一个背景和三方的利益冲突:背景是全球经济一体化形势下商业运作营销理念的变迁,现代市场经济营销理念灵活而策略,尤其在定价方式上根据销售阶段、消费者心理,充分考虑销售折扣和地理因素的影响;三方利益冲突是指竞争者、王某和消费者之间的关系。根据国外权威市场营销学教科书的介绍,案中王某采用的是“目标回报定价”,即营销者通过寻求回报比例或特定总回报,由此将目标回报加入产品成本。但是存在的问题是,营销情况不好时可能无法实现盈利,甚至出现亏损。

  这种情形应否定罪,在理论界和实务界已经引起一定关注。就本案来说,公诉机关控诉王某合同诈骗罪,是判定王某与他人签订的合同为假,骗取他人货款为真。这种刑事推定是否可以立足,值得商榷。合同诈骗罪的构成要求主观方面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客观方面为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采取虚构事实或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具体说来,行为方式包括:一是以虚假的身份签订合同骗取他人财物;二是合同虚假担保;三是合同虚假履行(俗称“钓鱼术”);四是收受对方当事人给付的货物、货款、预付款或者担保财产后逃匿;五是以其他方法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由此看来,能够用得上的只有“其他方法”一招。但是这一构成的运用应当受到“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严格限制。王某仅仅是采取一种先进的国外营销理念和价格策略,由此定罪不符合保障市场经济秩序之立法本意,反有借保障之名行干预之实的嫌疑。在笔者看来,建立市场经济秩序需要向国外学习先进管理经验,不能秉持传统的思维定势硬往一些罪名上靠。王某的行为不应当受到刑事追究,这既是刑事法理论的结论,也是刑事政策的必然推论。

  夏立芳律师专业基础知识扎实,学术理论功底深厚,拥有刑事司法工作的丰富经验。在刑事辩护领域卓有成绩,成功辩护多起案件。在长期执业过程中,以精湛的业务、高度负责的敬业精神、良好的辩护效果,深得当事人的好评。

  业务范围

  ◆接受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各种社团法人的聘请,进行职务犯罪预防、高管执业刑事风险防控培训;

  ◆在侦查阶段为当事人提供法律帮助:会见犯罪嫌疑人 ,了解涉嫌罪名和有关案件的情况,为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咨询,为犯罪嫌疑人申请取保候审,代理申诉和控告;

  ◆审查起诉阶段为犯罪嫌疑人辩护:查阅、摘抄、复制案件有关诉讼文书、技术性鉴定材料,与犯罪嫌疑人会见和通信,调查和收集有关证据材料,向检察机关提出相关意见;

  ◆审判阶段为被告人辩护 :在一审、二审过程中,查阅、摘抄、复制案件有关材料;与被告人会见和通信,调查和收集证据,参加法庭审理,提出被告人无罪或罪轻的辩护意见;

  ◆死刑复核阶段为被告人辩护:与被告人会见和通信,调查和收集证据,提出被告人无罪或罪轻或不应核准死刑的辩护意见;

  ◆代理申诉案件,代为制作申诉材料,代为再审立案,参与再审案件的辩护;

  ◆代理刑事案件: 在自诉和公诉案件中代理举报、指控犯罪,担任附带民事诉讼当事人的诉讼代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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