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律师
夏立芳律师
执业机构:浙江
浙江信大律师事务所
联系电话:
13586899906

简介: 夏立芳律师,毕业于中国青年政治学院,现为浙江信大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象山县看守所特邀律师监督员、宁波市首届律师辩论赛十佳辩手,宁...[详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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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解读《关于刑事诉讼法律援助工作的规定》

来源:未知  作者:未知  时间:2013-03-01 14:08:20

2月28日消息:法律援助的条件放宽,申请的时间节点提前,将有更多人享受到法律援助的“免费午餐”。法律援助是新刑诉法的重要内容,3月1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联合发布的《关于刑事诉讼法律援助工作的规定》(以下简称“新规”)实施。记者为此采访了上海市法律援助中心副主任张铭,解读新规的亮点。

  亮点一:法律援助范围扩大新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因经济困难没有委托辩护人的,本人及其近亲属可以向办理案件的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所在地同级司法行政机关所属法律援助机构申请法律援助。具有下列四种情形之一,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没有委托辩护人的,可以依照规定申请法律援助:有证据证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属于一级或者二级智力残疾的;共同犯罪案件中,其他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已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检察院抗诉的;案件具有重大社会影响的。

  解读:新规的一大亮点就是法律援助的申请范围扩大。过去法律援助主要针对经济困难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新规中明确四种情形,没有委托辩护人的,也可获得法律援助。同时,按照新规,要申请法律援助,不但可以本人申请,近亲属也可代为申请,方便处于羁押期间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获得法律援助。

  亮点二:提供援助的诉讼阶段提前新规: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在第一次讯问犯罪嫌疑人或者采取强制措施的时候,应当告知犯罪嫌疑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并告知其如果符合相关规定,本人及其近亲属可以向法律援助机构申请法律援助。

  解读:以往的刑事法律援助,都是向处在审判阶段、即法院审理阶段的被告人提供法律援助,在审前程序中是难以获得法律援助的。新刑事诉讼法在这个问题上迈出了一大步,把向当事人提供法律援助的诉讼阶段从审判阶段提前到了侦查阶段以及审查起诉阶段,可以确保被告人依法维护自己的诉讼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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