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律师
夏立芳律师
执业机构:浙江
浙江信大律师事务所
联系电话:
13586899906

简介: 夏立芳律师,毕业于中国青年政治学院,现为浙江信大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象山县看守所特邀律师监督员、宁波市首届律师辩论赛十佳辩手,宁...[详细]

您现在的位置:刑事辩护网>刑事动态 > >正文

刑事动态之“狗咬死人”:民事与刑事性质的争议

来源:未知  作者:未知  时间:2013-08-01 15:17:32

  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七条规定,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由于受害人的过错造成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不承担民事责任;由于第三人的过错造成损害的,第三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刑事主人故意放犬咬人——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

  同样都有狗主人疏于对狗的管理,狗去损害别人的利益。平常狗咬烂财物肯定是要赔偿钱财的,但是说到狗危及别人的生命时,受害者就只能当作是倒霉么?狗的主人就当是破财消一次灾那么简单么?

  关于“狗咬死人”这一行为到底是属于民事案件还是刑事案件呢?

  前言: 5月27日,遵义一位62岁老人在晨练时被从苗圃蹿出的两条阿根廷杜高(烈性犬)袭击。期间,民警、特警救援未果,被狗咬伤的老人经医院抢救无效已离世。狗主人周某因涉嫌过失致人死亡罪被刑事拘留,两条狗也已被控制。这是今年以来,遵义中心城区发生的第二起恶犬致人死亡事件。“62岁老人被狗咬死”引起了全国范围内的反思:狗主人将承担何种责任?没能善待老人,没能善待他人生命,我们有哪些没有做,我们做错了什么?

  一、法律法规等关于饲养烈性犬的规定

  《家犬管理条例》规定,县级以上城市及近郊区、新兴工业区禁止养犬。犬如伤人,追查犬主。犬主应负被咬伤者的全部医疗费用及造成的一切损失。如有违犯本条例的,按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罚款,直至起诉追究刑事责任。

  另外,上海市、沈阳市、哈尔滨市等各地养犬管理条例(地方性法规)均明文禁止饲养烈性犬。2011年5月15日施行的《上海市养犬管理条例》第十二条明确禁止个人饲养烈性犬只,违反该条规定的,由公安部门收容犬只。烈性犬只的目录由市公安部门会同市兽医主管部门、相关行业协会确定,并向社会公布。

  二、犬只咬人,一般情况下犬主只承担民事责任

  1.民法通则的规定

  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七条规定,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由于受害人的过错造成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不承担民事责任;由于第三人的过错造成损害的,第三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2.侵权责任法的规定

  侵权责任法第十章专章规定了饲养动物损害责任。侵权责任法第七十八条规定,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可以不承担或者减轻责任。第八十条规定,禁止饲养的烈性犬等危险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可见,动物损害责任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

  3.各地地方性法规的规定

  《成都市养犬管理条例》第十条规定,犬只伤害他人的,养犬人应当立即将被伤害人送医疗卫生机构诊治,先行垫付医疗费后,依法承担责任。即,发生狗伤人事件后,狗主人需先行垫付伤者的医药费,等对方伤愈后才论是谁的过错。

  三、特殊情况下犬主可能承担的刑事责任

  (一)故意放犬咬人——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

  故意放犬咬人,主观恶意较轻,尚不构成轻伤以上的,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的相关规定,犬主可能被处以行政拘留以及罚款。

  故意放犬咬人,不具有“咬死人”的故意的,且致轻伤以上的,犬主可能构成故意伤害罪。故意放犬咬人,主观上有剥夺他人生命的故意的,即明知狗可能他人咬死并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的,犬主可能构成故意杀人罪。在这两种情况下,狗只是犬主的犯罪工具。

  (二)犬主疏于管理致狗咬人

  如果犬主疏于管理,导致恶犬咬死或咬伤人,是否涉嫌过失以危险的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过失致人死亡罪呢?或者说,在犬主主观过失的情况下,只需承担侵权责任法上的侵权责任而不需入罪?此问题所有争议,但司法中已有相关案例,值得思考。

  1.全国首例:内蒙古狗主因恶狗咬死男童涉过失以危险的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据报道,2009年11月26日,呼和浩特市西把栅乡六犋牛村的四岁男童小伟被三条凶猛的恶狗撕咬致死。当天和小伟同时被恶狗追咬的还有三名村民,其中一人腿部受伤。后狗的主人康某事后被警方刑事拘留。

  此案的主审法官认为,狗主人在明知道狗链基本处于无效状态的情况下,有能力预见到所饲养的狗会咬伤他人这个后果,其主观上对危害结果持放任的态度,客观上危及了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安全,其行为符合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构成要件。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是以“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判处狗主人康某有期徒刑三年,缓期四年执行。

  2.过失致人死亡罪

  关于过失犯罪的认定,有两个必要条件:一是行为人有过失,二是刑法有规定,即罪行法定。如果行为人没有过失,则属于意外事件,行为人对意外事件不负刑事责任。贵州遵义“狗咬死人事件”狗主人周某因涉嫌过失致人死亡罪被刑事拘留。但周某是否构成犯罪还需具体分析。有观点认为,如果两条狗平时就很凶,以前咬过人,而周某对狗仍不妥善管理,那么对于狗咬死人的事件,狗主人就要承担刑事责任,属于过失犯罪。如果狗平时较温顺,从没咬过人,则发生此次惨剧就是个意外。总之,要看饲养的动物是否是高度危险的动物,才能决定是否给狗主人定罪。

  也有观点认为,周某的过失是疏于管理的过失,不是刑法意义上的过失,由此给他人造成的损失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就够了。

  四、律师意见

  1.“他们家的狗咬死我们家的老人”,每个人只要用心都可以想象老人的后辈心里的愤怒、痛苦以及无助。“老吾老以及人之老,幼吾幼以及人之幼”,加之基于换位思考、尊重他人的健康、生命,犬主人一定要管理好自己的犬只。犬只伤人,非你所愿,可是如果事前没有注意防范,后悔可能也莫及了。

  2.民法学者等可能倾向于认为犬主只需承担民事侵权责任即可,不能追究其刑事责任,因为犬主并不存在刑法意义上的过失。我们认为,在大多数情况下,犬只咬人,主人只承担民事责任,或者还会承担行政责任;只在故意放狗咬人或者知道狗可能对他人健康、生命带来威胁却疏忽大意、轻信“不会咬到他人”且情节严重的情况下,方可能追究其刑事责任。

  3.很多人对民警、武警救援不力表示愤慨。

  随着现在社会的不断发展,宠物渐渐成为人类的伙伴,尤其是狗。狗是人类忠实的朋友。但是狗始终是动物,与人有着很大的差别,它的危险性是一直隐藏着在身上的,一旦暴露出来就会损害到别人的利益甚至是生命。狗主人何不换位思考一下,万一狗咬的是你自己的父母,那别人给你几个钱打发一下,你就可以当做是倒霉而已就算了么?看管不周,本来就是要负上责任的。关于狗咬死人的行为是属于刑事案件还是民事案件呢?着实有得争议,需要多方位的考虑。

Copyright◎刑事辩护网 2012-2015 浙ICP备00236582号

地址:浙江省宁波市象山县丹阳路558号财富中心2号楼11楼1106室

手机:13586899906 E-mail:xialf1974@163.com

技术支持:律师营销网 管理员入口

关闭

夏立芳律师

在线咨询

13586899906

浙公网安备 33022502000038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