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动态之刑事审判中的交叉询问
来源:未知 作者:未知 时间:2013-08-01 15:28:25
与直接询问相对的是交叉询问,它是开庭审理询问证人的第二个阶段,即在提供证人的一方对证人进行直接询问后,由对方当事人或律师进行的询问,通过对方当事人的询问,暴露该证人证言中的矛盾,错误或不真实的因素,以此否定或降低该证人证言的证明力。同时,通过交叉询问还可以使对方证人承认那些对于本方有利的事实。一方律师若能在交叉询问中证实为另一方所主张的相反的事实,即对方所诉不是事实或不真实,就等于对方承认了某些有利于本方的事实,该种观点就会被裁定为最终答复,对方不允许反驳。在英美法国家,交叉询问是最具特色的诉讼程序。在中国大陆,我们的审判中是禁止像英美法国家那样用诱导的假设性的语言针对证人提出的,(我们大陆也很少有证人上庭作证的实例)在法庭上,法官是不会接受任何的假设性意见的,证人是被高度保护的。在审判中,交叉询问非常关键。
一、从有效性与合法性看交叉询问
1、交叉询问的有效性
有效性就是以发问的形式来获取有利于自己一方的内容,对公诉方、对辩护人一方都是如此。交叉询问更多的在于事实定性,第一查明事实真相,第二,从控辩对抗的角度讲,了解对对方不利的事实和情节,除了查明事实本身,还通过一定的方式来增强证人和证言的可信度。
有效性的规则应该注意:第一,询问的前提,需要区分主询问和反询问。主询问方即直接询问的一方,主询问和反询问的逻辑和前提不一样,一般而言,主询问一般是己方的证人,询问对象推定为合作证人(例外:中国之被告人),事先了解作证态度与内容,态度不合作不配合很明显会影响询问的效果;提问之前都知道证人会作出怎样的回答。对对方的证人只能对其态度做一个预断,除非先前已经阅卷;其次,询问方式上,也有着相应的要求。
2、交叉询问的合法性
合法性和正当性两者之间有密切联系。简单介绍中美间法律规则的相同及不同之处。共同点有,交叉询问的顺序为:住询问、反询问、再主询问、再反询问。第二、相关性规则。第三,异议规则。在中国法官可以主动阻止控辩双方的不当询问,与英美有一定区别。这些区别有:第一,在中国法官可补充发问,在美国则不能;第二,诱导性问题在中国一律禁止,在英美主询问禁止诱导性询问,反询问不禁止;第三,在中国不禁止复合性问题,在英美禁止复合性问题。因为同一段话包含过多问题,容易导致难以回答,在中国没有禁止,但从经验看,实践中法官一般是不允许的,这主要是和逻辑顺序和记忆度有关,但有些复合性问题很简单,是可以提出来的。从法律的统一性上看,一律禁止更加有效;第四,中国规定,不得威胁证人,不得损害证人的人格尊严,在英美法系中无专门性规定,由法官自由裁量;第五,英美法系规定不得违反证据规则,而在中国尚未明确。
二、我国刑辩律师应当注意什么?
1、应当注意的问题:
(1)交叉询问的问题应当与案件事实有关
(2)不得损害证人人格尊严
(3)不得以诱导性方式提问,注意发问方式
(4)不得提出威逼性、利诱性的问题,不得威胁证人
(5)如果一方认为对方在交叉询问中提问的方式不当或内容不合适,应当及时在法庭上提出异议
(6)反对复合式发问
(7)禁止不遵守法定程序的提问
(8)意见规则
2、交叉询问中的常见提问方式
(1)开放式问题和封闭式问题
开放式问题适用于主询问不适用于交叉询问,交叉询问如果按照狭义的理解,仅仅是一方提出证人,另一方对证人进行发问,主询问是提出证人的一方对证人进行询问,开放性问题也应该把握开放的范围,不能由于问题过于开放而导致无法掌握。
(2)诱导性问题
我们国家在法律层面规定,禁止诱导性询问,在英美法系,会有大量适用诱导性询问。
在发问之前,我们一定要要有充分的准备,准备发问的提纲,问题尽量准备的多一点,这样能够考虑的充分一点,而且针对提纲,对于检察官问过的问题应该及时划去。
在审判中,这个时候往往就是体现一个人的机智及临时反应的能力的时候了。也是一个案件中证人证言会不会被采纳的关键。所以律师必须做好充足的准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