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大兴摔童案一审宣判
来源:未知 作者:未知 时间:2013-10-17 17:13:40
25日上午,北京大兴摔死女童案在北京市第一中级法院一审宣判。被告人韩磊被以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与其前罪尚未执行完毕的剥夺政治权利七年二个月零十天并罚,决定执行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本案另一被告人李明被以窝藏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与其前罪尚未执行完毕的有期徒刑三年二个月零六天,剥夺政治权利七年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七年。
9月16日,此案公开开庭审理。北京市检察院第一分院指控,今年7月23日晚,韩磊乘坐李明驾驶的白色轿车,在北京市大兴区旧宫镇一公交车站台附近,因停车问题与李某发生争执,韩磊对李某进行殴打后,将其2岁10个月大的女儿从婴儿车内抓起举过头顶摔在地上致其死亡。李明在明知韩磊实施上述行为的情况下,仍驾车带韩磊逃离现场。法院经审理认为,检察机关指控被告人韩磊犯故意杀人罪、被告人李明犯窝藏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凿,指控罪名成立,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宣判后,韩磊口头表示要上诉。
在宣读刑事判决之前,审判长宣读了本案附带民事裁定,依法裁定准许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申请撤回对被告人韩磊的附带民事诉讼请求。
相关知识:
什么是窝藏罪?
刑法第三百一十条:“明知是犯罪的人而为其提供隐藏处所、财物,帮助其逃匿或者作假证明包庇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犯前款罪,事前通谋的,以共同犯罪论处。”
在我国,指明知对方是犯罪分子而为其提供隐蔽的场所或逃跑的条件,使其逃避法律制裁的行为。如果双方事前通谋,则以共同犯罪论处。
该罪包括两种行为:一是为犯罪人提供隐藏处所、财物,帮助其逃匿的行为。这是指将自己的住处、管理的房屋提供给犯罪人或者给予犯罪人钱、物,包括食品、衣被等,帮助犯罪人隐藏或者逃跑,逃避法律追究。二是作假证明包庇犯罪的人。这是指向司法机关提供假的证明来帮助犯罪分子逃避法律追究。
窝藏、包庇罪,实际上是两个罪名,即窝藏罪和包庇罪,所谓窝藏罪,是指明知是犯罪的人而为其提供隐藏处所、财物,帮助其逃匿的行为。而包庇罪则是指明知是犯罪的人而作假证明予以包庇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