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律师
夏立芳律师
执业机构:浙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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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介: 夏立芳律师,毕业于中国青年政治学院,现为浙江信大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象山县看守所特邀律师监督员、宁波市首届律师辩论赛十佳辩手,宁...[详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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略论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范围

来源:未知  作者:未知  时间:2013-06-14 16:14:42

  近年来,刑事案件不断地增多,因刑事犯罪给被害人造成的经济损失必然导致被害人提起附带民事诉讼。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案件与民事案件既有区别,又有联系。对其正确区分,特别是分清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范围,有利于人民法院的刑事审判工作。因此,本文对刑事附带民诉讼案件的范围进行粗略的研究分析。

  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受案范围应当是有条件的,不是什么案件、什么人都能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而且赔偿是有范围限制的,赔偿的提起也是要受时间限制的,否则会严重增加诉累,造成刑事诉讼无限期地拖延下去,不利于人民法院及时地审结各类刑事案件。因此规定刑事附带民事诉案件的受案范围不但及时、必要,而且也是现代司法理念的要求。现代司法要求人民法院高效、快速、科学地审结各类案件,提高办案质量和办案效率,这样可以防止当事人滥用附带民事诉讼权利,树立当事人文明的诉讼观念,有效地节省司法资源。其范围应当是以下几点:

  一、根据刑事与附带民事诉讼的关系把握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处理的方式范围

  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既是特殊的刑事诉讼,也是特殊的民事诉讼。它的特殊表现在刑事中有民事,民事依附于刑事。被告人在刑事上构成犯罪,应当追究刑责任,在民法上又属于民事侵权行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这两种责任虽然性质显著不同,却源于被告人的同一违法行为。在实体法上应受刑事、民事法规范的调整,在程序上,除刑事诉讼法有特殊规定外,应适用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如诉讼原则、强制措施、诉讼证据、先行给付、调解、和解、撤诉和反诉等。

  刑事诉讼是主诉,附带民事诉讼是从诉,刑事诉讼决定附带民事诉讼,附带民事诉讼服从刑事诉讼。对实体进行判决时,无论被告人被判有罪还是无罪,人民法院都应当一并判决被告人是否承担民事责任。审判工作中有几种情况应当把握,第一、把握被告人被判有罪时,人民法院还应对附带民事部分进行判决。第二、把握被告人被判无罪时,如果被告人有民事上的责任,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当事人过错责任大小而作出民事判决。因为被告人被判无罪是人民法院作出的实体判决,不是解决的程序问题。有些案件承办人认为被告人无罪,在作出判决前强行原告人撤诉,是严重剥夺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诉讼权利的行为。第三、把握裁定驳回控方提起的刑事诉讼时,同时应当裁定驳回受害人的附带民事诉讼。这是因为裁定是解决的程序问题,也就是主诉不存在,必然导致从诉不能成立。因此应当裁定驳回原告人的附带民事诉讼,但应当告其就民事部份单独提起民事诉讼。

  二、根据责任的承担问题把握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主体范围

  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主体多元化,附带民事诉讼的主体不但包括公民,还应当包括法人、其他组织。同时应当排除不享有请求权的主体。

  (一)具有请求权的主体。

  1、公民。凡是人身和财产因犯罪行为受侵害的自然人都有权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自然人不应以中国公民为限,受害人不但包括在中国境内因犯罪行为遭受物质损失的中国公民,还应当包括在中国境内的外国公民,无国籍人,所以公民应当是广义上的,不是狭义上的中国公民。

  如果受害的公民因行为人的犯罪行为而死亡,那该公民的第一顺序继承人配偶、子女、父母应当是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如果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的,那该公民的第二顺序继承人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就可以作为附事民事诉讼原告人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2、法人、集体经济组织和其他组织。在现实生活中,大量的民事活动是通过法人、集体经济组织和其他组织实现的,因此法人、集体经济组织和其他组织能够成为民事诉讼主体。法人、集体经济组织和其他组织一但依法成立,就有民事行能力和权利能力,能独立的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所以一但法人、集体经济组织和其他组织因犯罪行为遭受物质损失的,法人、集体经济组织和其他组织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要求行为人赔偿。法人、集体经济组织和其他组织一但分立,分立后承担原义务的新法人、集体经济组织和其他组织属共同原告;法人、集体经济组织和其他组织一但合并,合并后承担原义务的新法人、集体经济组织和其他组织是原告。法人、集体经济组织和其他组织终止后又没有承接主体,其请求赔偿权也自然终止。 [page]

  3、国家。国家是特殊的主体,也独立地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如果犯罪人的犯罪行为造成国家遭受物质损失的,国家也能成为请求行为人赔偿的主体。所以不能把国家这种特殊主体排除在外。国家只是一个抽象的概念,需要具体的受害机关参与附带民事诉讼。

  4、非犯罪行为人与案件有利害关系,应当成为附带民事诉讼的共同被告人。这种利害关系表现在行为人为他人谋利益,发生的犯罪造成损失的。如雇员在作业过程中犯罪造成人身损害,雇主应作为附带民事诉讼的共同被告人。如车主雇用司机开车发生交通肇事造成他人损害,车主作为雇主应同肇事司机作为共同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参加诉讼,才能够有利于处理好民事赔偿。这样赔偿的资金来源多,不但有肇事车可变卖赔偿,该车辆的保险费用可用于赔偿,有利于保护受害人的合法权益,体现正平正义原则。

  (二)不具有请求权的主体。

  1、检察院。检察院不能成为附带民事诉讼的提起主体。检察院不是获赔权益的享有人,既不享有民事权利,也不承担民事义务,不应该成为附带民事诉讼的请求人。虽然我国《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七条规定,由于被告人的行为造成国家或者集体财产遭受损失的,人民检察院在提起公诉时,提起保障国家或者集体财产不受损失的附带民事诉讼。可以看出检察院成了代行附带民事诉讼权利的主体。这种代行诉讼权利是不合法的,民事权利属于私权,而不属于公权,检察院提起民事诉讼实际上已经处理了当事人的私权,因此在法律上是站不住脚的,也不符合国际通常做法,违反了私权原则,更不符合现代司法理念的精神。从司法实践来看,检察院提起附带民事诉的案件相当少,检察院自身也觉得难为情。总之,检察院提起附带民事诉讼侵犯了受害人处分自己的民事实体的权利,是一种不合法的介入,这一条应当废除。

  2、与本案无利害关系的其他公民、法人、集体经济组织、其他组织。并不是因为只有与本案有利害关系,才有成为附带民事诉讼的主体。

  三、根据损害发生的因果关系把握当事人的行为范围

  必须是被告人的犯罪行为给被害人造成损害,才能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我国《刑法》第三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由于犯罪行为而使被害人遭受经济损失的,对犯罪分子除依法给予刑事处罚外,并应根据情况判处赔偿经济损失。这一条已经明确规定了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前题条件。非犯罪行为不能作为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条件。人民法院在受理控方的指控的刑事案件后,通过审查认为被害人的损害与犯罪行为无关联,应当对被害人提起的附带民事诉讼不予受理。

  损害是被告人的犯罪行为所造成。非犯罪行为不产生刑事案件,所造成的损害,是纯民事诉讼案件,不是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案件。附带民事诉讼是因被告人犯罪行为而引起,所以损害的发生要以被告人的犯罪的行为为前题条件。

  四、根据法律的规定把握损失费的范围

  (一)被害人损失是直接经济损失。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范围问题第二条,被害人遭受的物质损失,是指因犯罪行为已经遭受的实际损失和必然遭受的损失。如果被告人的犯罪行为没有给被害人造成经济损失,被害人不能提起附带民事诉讼。实际经济损失指公民因犯罪行为而受到伤害而产生的直接损失费用,如受伤的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鉴定费等等。间接损失费指公民希望获得的,但又不确定的损失费,如在与他人签定合同的途中受到抢劫而被打伤,导致无法与他人鉴定合同,因此没有实现自己期待的利益,这就是间接损失。公民以此而提起的诉讼请求不能得到支持。因为这种希望只是可能,还不确定,是一种推断,不确定的东西靠推断是不行的,法律要求对肯定的东西进行判定,对不肯定的东西无法判定。如果将公民的间接损失费也算在内,不但在法律上行不通,而且在实际操作中也行不通。[page]

  (二)直接损失只包括两种,即人身受到伤害造成的物质损失和财产遭受毁坏造成的物质损失。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必须限于公民的人身受到伤害和财产遭受毁坏造成的物质损失。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范围问题第一条、第一款规定,因人身权利受到犯罪行为侵犯遭受物质损失的或者财物被犯罪分子毁坏而遭受物质损失,可以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所以应当将受案的范围界定在这个两个方面。

  首先、人身受到伤害遭受物质损失的情况。第一、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的犯罪造成人身损害,主要指故意伤害罪、杀人罪、过失致人死亡罪、绑架罪、强奸罪等造成的人身损害能引起的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这些犯罪侵害的是双重客体,其中一项客体就是公民的人身权利,即公民的人身受到侵害。第二、财产犯罪造成的人身损害,主要指抢劫罪造成的人身损害罪能引起的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第三、危害公共安全犯罪造成的人身损害,主要指放火罪、投毒罪、爆炸罪、交通肇事罪等所造成的人身损害能引起的刑事附带诉讼。第四、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造成的人身损害,主要指聚众斗殴罪、寻衅滋事罪能引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

  其次是财物遭受毁坏而受到的物质损失的情况。这里有一个条件就是必须限于财物毁坏,如果不毁坏就不能提起附事民事诉讼。第一、毁坏是指财物受到损害,不能修理、重作、更换,不能恢复原状,只能以赔偿的方式予以解决。第二、部分损坏,如果不能恢复其全部功能应视为完全损坏。

  总之,附带民事诉讼针对的是赔偿,赔偿是附带民事诉讼承担民事责任的主要方式。其他方式加大了附带民事诉讼的难度,严重影响办案效率,不利于刑事案件的在审限内及时审结。如果出现其他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应告知作为民事案件另行起诉。

  (三)公安机关不能追回的赃物不属附带民事诉讼请求的赔偿范围。公安机关进行追赃是公安机关在侦查阶段采取的强制措施,是通过追赃挽回损失,在侦查阶段不能及时追回的,在进入审判阶段,人民法院可以判决继续追赃。因此,追赃可以由强制措施转为人民法院判决的方式进行处理,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就不能提起附带民事诉讼。在人民法院的审判实践中经常会遇到这样的情况,被害人的财物被盗、被抢劫,被诈骗、被抢夺,就到法院递交附带民事诉讼状,要求法院判决被告人赔偿被侵犯的财物。法院就应当知当事人,可以申请追赃,并告知其无法追赃的请求风险。

  (四)被害人遭受的直接经济损失必须有证据证明。如果没有证据证明,法院就不应当支持其主张。诉讼的核心是围绕证据展开,证据必须具有客观性、合法性和关联性特征。如果受害人向法庭举出没有客观性、合法性和关联性的证据,其诉讼请求就不应支持。审查证据是法官的核心工作,是法庭调查的重点。关于举证、质证和认证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已经作出民事诉讼证据规则的相关司法解释,人民法院应当根据民事诉证据规则审查判断附带民事诉讼证据。在审判实践中,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在诉讼过程中往往会提出很多赔偿证据,如医疗费、交通费、鉴定费等票据需要法官进行判断,但虚假的成份很多,为了客观公正地处理案件,就必须做到对证据的严格审查,采信真实的,排除虚假的,才能达到法律上的公正。

  (五)死亡赔偿金、伤残赔偿金属于物质损失。审判实践中,我们将死亡赔偿金、伤残赔偿金作为物质损失费计算,它的好处是有利于保护受害人的合法权益,最大限度地弥补受害人的损失,体现社会公平与正义。最高人民法院于2004年5月1日实施的有关人身侵权损失赔偿的司法解释,也没有明确死亡赔偿金、伤残赔偿金属于精神损失费,这实际上要求审判人员在实践中根据实际情况把握,有利于正确处理附带民事诉讼的赔偿问题。如果将死亡赔偿金、伤残赔偿金作为精神损失费,那就要从受害人的损失费中扣除,受害人的损失费就只有医药费、护理费、误工费、交通费、鉴定费等费用,照这样计算,一个人死亡或者伤残后,损失费极其的少,甚至不过万元,这是严重违背现代司法理念所要求的公平与正义。

  此外,提起附带民事诉讼必须与刑事诉讼同步,致少应当在刑事案件开庭前或者休庭前提出。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同时,不能单独就民事部份另行向法院民事审判庭提起民事诉讼。有的当事人在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同时,又单独就民事部份向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庭提起民事诉讼,这实际上是重复民事诉讼。他们的目的想通过不同性质的诉讼达到多种获赔,重复获赔的目的。在刑事诉讼阶段没有提起附带民事诉讼,但在刑事案件审结后,被害人可单独就民事部份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附带民事赔偿在刑事诉讼阶段无法结案的,法院可先审结刑事部份,再审理附带民事部份。

  从上可知,我们只有用现代司法理念来分析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范围,正确把握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才能提高对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更深层次的认识,有利于指导我们的审判实践,把审判工作做得更好,提高办案效率,保护当事人、国家、集体和个人的合法权益,做到公平与正义,实现司法理念的最终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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