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律师
夏立芳律师
执业机构:浙江
浙江信大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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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介: 夏立芳律师,毕业于中国青年政治学院,现为浙江信大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象山县看守所特邀律师监督员、宁波市首届律师辩论赛十佳辩手,宁...[详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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容留他人吸毒罪辩护词

来源:未知  作者:未知  时间:2013-07-18 16:25:34

  尊敬的审判员:

  XXX律师事务所依法接受本案被告人李**妻子张**的委托,并经被告人李**同意,特指派我担任其涉嫌容留他人吸毒一案的一审辩护人。在具体发表辩护意见之前,我首先对审判员给予辩护人充分的发言机会表示由衷的敬佩和感谢!

  我介入本案后,本着对法律和当事人高度负责的态度,为彻底弄清案情,依法会见了被告人,听取了其陈述和意见,有针对性地询问了本案相关问题,作了适当的调查,并到贵院详尽阅卷,现又经过今天的法庭调查,对本案已十分清楚。辩护人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基本不持异,现就本案的量刑发表如下辩护意见,供法庭参考:

  (一)被告人系自愿认罪,可以从轻处罚

  本案中,被告人李**在接受侦查机关讯问时,如实供述其全部犯罪事实,其在讯问笔录中都做了有罪供述,前后完全一致。从侦查阶段、审查起诉阶段到法院审判阶段,被告人李**对其罪行供认不讳,从未出现过拒不认罪、翻供等情形。根据我国一贯的“坦白从宽、抗拒从严”的刑事政策,恳请法院在量刑时予以从轻处罚。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关于适用普通程序审理“被告人认罪案件”的若干意见(试行)》第九条的规定以及《最高人民法院人民法院量刑指导意见(试行)》第二十五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对自愿认罪的被告人,酌情予以从轻处罚。

  (二)被告人系初犯,系偶发性犯罪,并非惯犯,建议从轻处罚

  从卷宗材料可知,被告人李**就吸毒而言系初犯,系偶发性犯罪,并非惯犯。本觉得这个新鲜,跟朋友“玩玩”,全然不知这种行为已经初犯了刑法。在我们的几次会见中,被告人李**得知犯罪后对自己的行为是后悔不已。

  (三)就被告人主观恶性而言

  本案中,被告人李**只有一次容留情节而且数量极少,犯罪情节轻微,主观恶性较小,建议从轻处罚。

  (四)就被告人家庭情况而言

  被告人李**家住农村,经济条件非常一般,被告人李**又是家里的顶梁柱,家中还有一四岁儿子需要抚养, 希望法院考虑到被告人的具体情况,酌情予以从轻处罚,使这个家庭不至于破碎。

  (五)就被告人犯有前科而言

  被告人李**犯有前科,但不构成累犯,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前科问题的批复》的精神,对于受过刑事处分而又再犯罪的分子,够不上累犯的,人民法院在量刑时,并不一定都要从重处罚。

  (六)被告人系主动接受财产刑处罚,可以从轻处罚

  本案中,被告人李**系主动接受财产刑处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人民法院量刑指导意见(试行)》第二十六条的规定,主动接受财产刑处罚的属于酌定的量刑要素,可以从轻处罚。

  综上所述,被告人自愿认罪,主动接受财产刑处罚而且系初犯,有多种酌定的从轻处罚情节,其主观恶性和社会危害性较小,考虑到被告人李**的具体情况,辩护人恳请法院在量刑时予以从轻处罚!

  以上意见,敬请采纳。

 XXX律师事务所

  律师:XXX

  二○**年十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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