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律师
夏立芳律师
执业机构:浙江
浙江信大律师事务所
联系电话:
13586899906

简介: 夏立芳律师,毕业于中国青年政治学院,现为浙江信大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象山县看守所特邀律师监督员、宁波市首届律师辩论赛十佳辩手,宁...[详细]

您现在的位置:刑事辩护网>刑事文书 > 刑事辩护书 > >正文

湘潭女教师裸死案被告人姜俊武辩护词

来源:未知  作者:未知  时间:2013-07-18 16:16:52

  案情简介:

  2003年2月24日,湖南省湘潭市临丰小学音乐教师黄静被人发现裸体死于宿舍中,22个月之后,当地检察院以“强奸中止罪”对姜俊武提起公诉,黄静家属提出214万元的民事赔偿要求。湘潭市雨湖区法院对此案进行了一审。

  检察院在起诉书中称:“2002年5月,经人介绍,被告人姜俊武与湘潭市临丰学校女音乐教师黄静认识,俩人在随后的交往中确立了恋爱关系。2003年2月24日凌晨3点左右,姜俊武在临丰学校黄静的宿舍内与黄同睡一床,姜俊武提出与黄静发生性关系,黄不同意。姜俊武强行要与黄性交,黄静夹紧双腿反抗,姜俊武用双手扳黄的双下肢腘窝,企图扳开黄的双腿,黄仍不从,被告人姜俊武便放弃奸淫。当日早晨,黄静因病死亡。经湖南省公安厅刑侦局法医学鉴定:黄静系因肺梗死致急性呼吸循环衰竭而死亡。其双下肢腘窝处有小片状椭圆形或类椭圆形皮下出血为生前伤,系他人形成,根据损伤特点分析推断,符合表面光滑的条状物体挫压(如手指作用)所致。

  本院认为:被告人姜俊武与被害人黄静虽系恋爱关系,但违背黄静意志,使用暴力强行与黄发生性关系,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36条之规定,构成强奸罪,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对被告人姜俊武应当以强奸罪追究刑事责任。被告人姜俊武在强奸犯罪过程中自动放弃犯罪,是犯罪中止,应同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4条之规定。为保护公民人身权利不受侵犯,打击犯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141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黄静离奇死亡之后,媒体对此案就进行了铺天盖地的报道。因为,在整个案情的进展过程中,大量蹊跷事件就一直跟随着此案——六次司法鉴定,尸体器官标本被误烧,物证离奇失踪,身前体检档案消失,这一系列的事件使人们不得不越过案件的本身,去探讨案件背后的法律意义,使人们渴望黄静能成为第二个孙志刚,因为他们的死都不同程度、不同角度地反映了法律的不完善和漏洞。他们的个案已经具有了重大而深远的意义,已经成为了中国司法公正、法律严谨的动力,他们的死已经不仅是他们个人的生死,更点中了某些法律的“死穴”。

  “黄静案”的“棘手”之处可能并不在于或并不主要在于它广泛而深远的网络影响,而更在于此案触及到了中国司法制度中的若干敏感区域。这场“司法裁判大考”至少包括了司法鉴定之惑,专家意见书之疑,程序正义之坚守。法官将不得不直面以往的个案中被有意忽略的诸多疑难问题于汹涌的网络民意之外。因此,有很多媒体期待黄静案能催生伟大的判决。

  以下是该案被害人的代理人北京中闻律师事务所吴革、杨作福律师的代理词及被告人姜俊武的辩护人河南同升律师事务所咸戊平、晏军律师的辩护词。

  辩 护 词

  审判长、审判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的有关规定,湖南同升律师事务所依法接受本案被告人姜俊武的委托,指派我们担任其涉嫌强奸一案的辩护人参加诉讼活动,根据事实和法律提出如下辩护意见,供合议庭参考:

  一、湘潭市雨湖区人民检察院潭雨检刑诉字(2003)21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姜俊武构成强奸罪事实不清,证据不确实、不充分,不能认定姜俊武的行为构成强奸罪。下面我们从如下部分来分析本案的法律事实和法律适用问题。

  1.从公诉人提交的被告人供述来看,公诉机关向人民法院移送的被告人供述是, 2003年6月17日和6月19日由侦察员胡景波、庄昌吉、张奕讯问,由王剑光记录的两份讯问笔录,讯问地点笔录中记载的是湘潭市公安局刑警支队。首先从形式要件上来看,两份笔录均存在是否合法的问题,因为参与讯问的侦查人员没有在讯问笔录上签字,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规定:“犯罪嫌疑人承认笔录没有错误后,应当签名或盖章。侦查人员也应在笔录上签名。”因此,该讯问笔录在形式上违反了法律的强制性规定,不具有合法性。其次,两份讯问笔录内容上的客观性与真实性也值得怀疑,讯问笔录注明的日期分别是2003年6月17日和6月19日,而被告人姜俊武签字却分别是在2003年6月18日和6月20日,询问日期与签字日期不同,侦查人员没有说明为什么讯问当日不签字而又要被告人在该笔录制作的第二日再签字的原因,致使两份份笔录存在着讯问时间与被告人签字时间的不一致,因此,两份笔录的客观性令人质疑。据此,这份笔录不具备证据所必须具有的客观性和合法性。证据的合法性、客观性和关联性是缺一不可的。为此辩护人建议法庭不予采纳。

  2.从本案的刑事强制措施采取的时间来看,这两份被告人供述之前,应该还存在有其他讯问笔录。本案被告人姜俊武是2003年6月2日被湘潭市公安局雨湖分局刑事拘留的,而在刑事拘留之前姜俊武就已在公安机关作过相关供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九条规定,公安机关对已经立案的刑事案件,应当进行侦查,调取犯罪嫌疑人有罪或者无罪,罪轻或者罪重的证据材料。姜俊武在公安机关的部分供述与其在公诉机关的供述存在关键差异。公诉机关移交给法院的主要证据不仅仅是指控被告人有罪、罪重的证据材料,也应当包括证明被告人无罪、罪轻的证据材料。所以,公诉机关应一并将姜俊武在公安机关的供述移交法院,以便全面地审理本案。

  3.从本案被告人姜俊武的行为来分析。辩护人认为被告人姜俊武没有强奸的主观故意和强奸的客观行为。首先,被告人姜俊武与被害人黄静是2002年5月经人介绍相识,两人在随后的交往中确立了恋爱关系,这一点,起诉书亦予以了认可。他们在长时期的交往中,关系很好,在2002年的8月,姜俊武和黄静一起到海南旅游时就同住一室,这一点在2003年6月7日湘潭市公安局刑侦支队干警张奕、李军对被害人母亲的询问笔录的第6页的最后一段能得到印证,就从案发前姜俊武与朋友的聚会也不难看出姜俊武与黄静之间的亲密的恋人关系,这一点,从2003年2月24日平政路派出所干警袁革林、刘旋雄对戴云峰的讯问笔录及对证人谭健的询问笔录中均能得到印证。而2004年元月6日,湖南同升律师事务所成戊平、陈小杉、陈武三名律师对证人谭健、耿韬、甘伯谦的调查笔录又再一次印证了他们的关系是很好的。从案发当时的情况来看,2003年2月24日凌晨两点多钟,被告人姜俊武和黄静一起回到黄静的宿舍,姜俊武和黄静同床共枕,继而发生了较长时间的较为亲密的亲热行为。在此过程中,姜俊武希望与黄静发生性关系,是一种很人性的发展,也是恋人之间感情发生到一定阶段时自然形成的要求。如果把这种由于双方关系密切之后自然而然产生的欲求,歪曲成为强奸的意图,是极为不通情理的。其次,姜俊武在客观上也未实施过暴力,胁迫手段而与妇女发生性关系的行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当前办理强奸案件中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答》所谓的“暴力手段”是指犯罪分子直接对被害妇女采用殴打、捆绑、卡脖子、按倒等危害人身安全或者人身自由,使妇女不能抗拒的手段。现有证据不能证明姜俊武使用了暴力手段。腘窝内的伤痕是否是由于姜俊武扳开黄静大腿时形成的,并没有确定的排他性的结论,仍然存在着对该结论的合理怀疑。在本案中,姜俊武与黄静之间是亲密的恋人关系,事发当晚,姜俊武希望与黄静发生性关系,并作出了一些试探性的亲热行为,如抚摸等,但是,当姜俊武准备与黄静发生实质性的性关系时,黄静说“不要”。于是,姜俊武尊重了黄静的意愿,停止了进一步的行为,充分表明了姜俊武的行为是尊重妇女的意志,而不是违背妇女的意志。

  二、对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鉴定中心法医学鉴定书的意见

  对最高人民法院司鉴医字2004第066号法医学鉴定书,我们在质证时已提出了有关意见。辩护人认为,该份鉴定存在有不客观、不科学、不严谨之处,不能认定为本案的鉴定材料。综合有如下几点意见:

  1.该鉴定书进行鉴定的基础是什么?

  从最高法院司鉴医字(2004)第066号人民法院司法鉴定中心法医学鉴定书第一部分案情概要及鉴定经过中可以看出,此前,司法部司法鉴定中心曾因本案相关尸检材料遗失而中止了鉴定委托合同。此表述引发了辩护人对于本案的一个疑惑——人民法院司法鉴定中心对本案进行鉴定的基础是什么?

  司法部司法鉴定中心较之人民法院司法鉴定中心接受委托时间在先,该中心尚且认为鉴定材料欠缺而无法进行鉴定,接受委托在后的人民法院司法鉴定中心却能够在同样数量鉴定材料基础上作出了鉴定。对此我们感到困惑的是到底是司法部司法鉴定中心推卸责任还是人民法院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不严谨,不科学。简而言之,同样情况下,为什么司法部司法鉴定中心无法作出鉴定而人民法院司法鉴定中心能做出来?

  2.该鉴定书的鉴定结论认为,被鉴定人黄静在潜在病理改变的基础下,因姜俊武采用较特殊方式进行的性活动促发死亡。

  什么是“较特殊方式进行的性活动”?所谓“特殊”应当是相较于“正常”而言。什么方式的性活动才是正常的?这个正常的评判标准是什么?医学标准亦或法律标准?在鉴定文书中没有明确。这种含糊的评价用语使用在本应该措辞严谨的鉴定文书,尤其是使用在结论中是极不妥当的。

  3.该鉴定书对于损伤的分析说明中认为:照片所显被鉴定人会阴前庭部潮红色改变,不能排除曾受到物体接触可能。

  不能排除可能也就意味着并不确定,是否存在物体接触是存在疑问的。这种不确定的接触不知是否也包含在了鉴定人所认定的“特殊的性活动”之中?

  4.该鉴定书关于损伤的分析说明还认定被鉴定人黄静双下肢腘窝处的损伤,“采用抓住双下肢腘窝、在衬垫较厚长裤的情形下背负被鉴定人方式不能解释该损伤形成。”

  首先,鉴定书中的“较厚”是多厚,没有一个标准,如何来判断被鉴定人身上所着衣裤是否符合较厚的标准不得而知。这种主观用词的一再出现无疑大大破坏了鉴定书的严谨性。

  其次,以背负方式不能解释损伤的形成是否就可以直接推理出另外一个结论:这是由于被告人姜俊武的行为造成的呢?这两个结论之间没有一个非此即彼的关系。鉴定人是否也将这个结论纳入到了较特殊的性活动的范围之内?

  5.该鉴定结论认为:“2003年2月24日凌晨,姜俊武以较特殊方式进行的性活动是引起被鉴定人黄静死亡的关键促发因素。”

  首先,被鉴定人的死亡时间是什么时候?该鉴定书的措辞含糊,似乎会让人理解为是凌晨。从该鉴定书的第10页倒数第2段案件材料及现场情况表明,被鉴定人黄静在死亡前12小时,已与姜俊武发生过一次性活动,而该鉴定书第9页姜俊武陈述,他于2003年2月23日下午3时左右,与被鉴定人黄静进行过一次性活动。从这一段话可以推理出,该鉴定书认定黄静死亡时间为2003年2月24日凌晨3点。这与被告人的供述和湘潭市公安局的法医鉴定存在矛盾。

  综上所述,可以看出我们对公诉人所提出的证据,能够提出大量的合理怀疑,没有任何确凿的证据证明被告人姜俊武有强奸的意图,并实施了强奸的行为,所以辩护人认为被告人姜俊武的行为不构成强奸罪。众所周知,本案受到了舆论尤其是互联网的极大影响。我们请求人民法院排除外界影响,坚持司法独立,公正司法。最后恳请人民法院依法宣告被告人无罪,还姜俊武以清白。

Copyright◎刑事辩护网 2012-2015 浙ICP备00236582号

地址:浙江省宁波市象山县丹阳路558号财富中心2号楼11楼1106室

手机:13586899906 E-mail:xialf1974@163.com

技术支持:律师营销网 管理员入口

关闭

夏立芳律师

在线咨询

13586899906

浙公网安备 33022502000038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