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律师
夏立芳律师
执业机构:浙江
浙江信大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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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586899906

简介: 夏立芳律师,毕业于中国青年政治学院,现为浙江信大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象山县看守所特邀律师监督员、宁波市首届律师辩论赛十佳辩手,宁...[详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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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证据适用的司法现状是怎样的

来源:未知  作者:未知  时间:2012-10-22 09:35:40

刑事诉讼中的证据,是指以法律规定的形式表现出来的能够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一切事实。 一、刑事证据适用的司法现状 1、对证据不足的适用标准不统一 按照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对于因证据不足而对案件作出处理的有四种情况:一是审查批捕阶段,《刑事诉讼法》第65条规定了“对需要逮捕而证据还不充分的,可以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二是审查起诉阶段,《刑事诉讼法》第140条第四款规定了“对于补充侦查的案件,人民检察院仍然认为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可以作出不起诉的决定”;三是审判阶段,《刑事诉讼法》第162条第(三)项规定了“证据不足,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的,应当作出证据不足,指控的犯罪不能成立的无罪判决”;另外《刑事诉讼法》第189条第(三)项规定“原判决事实或者证据不足的,可以在查清事实后改判,也可裁定撤销原判,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上述四种情形的规定,在司法实践中的认识和把握,往往是不同的。 2、证据在庭审中质证,认证随意,法官自由裁量权限过大的现象普遍存在 2002年4月1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若干规定》,在我国民事诉讼司法界首次明确了民事诉讼证据的收集、举证、质证,认证的操作程序,规范了审判人员的办案活动。衡量民事诉讼法为保障民法私权的实现同刑事诉讼法对于实现国家刑罚权的公权之间的关系看,刑事诉讼法应该成为实现我国刑法目的的唯一手段。然而,在司法实践中,刑事诉讼程序却常常被作为是刑事实体程序的附属品而作任意的取舍。一些审判人员有时单纯地择取有罪证据,而忽略或忽视无罪、罪轻证据的适用;也有的个别审判人员肆意妄为,择取对被告人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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