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证据的新适用是怎样的
来源:未知 作者:未知 时间:2012-10-22 09:36:06
刑事诉讼中的证据,是指以法律规定的形式表现出来的能够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一切事实。 关于新的证据《民事诉讼法》第125条第1款规定,当事人在法庭上可以提出新的证据,第179条第1款第1项规定,当事人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裁判的,人民法院应当再审。但对于新的证据的范围和条件,《民事诉讼法》没有明确。《规定》在总结审判实践经验的基础上,针对不同情况,分别就一审程序、二审程序和再审程序中涉及的新的证据的有关问题作出解释。《民事诉讼法》第125条规定的新的证据包括一审程序中新的证据和二审程序中新的证据,《规定》分别作出解释。为防止举证时限在一审程序中流于形式,一审程序中的新证据只能是一审举证期限届满后新发现的证据和举证期限内因客观原因无法提供且在延长的期限内仍无法提供的证据,新证据必须在一审开庭前或者开庭审理时提出。这意味着一审的举证期限与开庭审理的日期存在时间上的先后顺序,即举证期限一般应先于开庭审理之日。除有新证据的情形外,当事人应当于开庭审理之前完成举证。关于二审程序中的新证据,一方面考虑到时间上的衔接,将新发现的证据的时间确定在一审庭审结束后,另一方面考虑到在当事人申请人民法院调查取证的情形下,一审未准许当事人的申请、二审认为应当准许并依当事人申请调取的证据,也是当事人因客观原因在一审举证期限内无法提交的证据,从保护当事人诉讼权利出发,应视为二审程序中的新证据。在主张有新证据的情况下,当事人应对存在新的证据的情形承担举证责任。依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有些二审案件可以不开庭审理。对于开庭审理的二审案件,新的证据应当在开庭审理前或开庭审理时提出;对于不开庭审理的,人民法院应当指定提出新的证据的期限,由当事人在指定的期限内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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