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律师
夏立芳律师
执业机构:浙江
浙江信大律师事务所
联系电话:
13586899906

简介: 夏立芳律师,毕业于中国青年政治学院,现为浙江信大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象山县看守所特邀律师监督员、宁波市首届律师辩论赛十佳辩手,宁...[详细]

您现在的位置:刑事辩护网>刑事知识 > 缓刑 > >正文

【缓刑】脱离监督缓刑被撤销

来源:未知  作者:未知  时间:2013-07-02 16:54:11

  周某因盗窃摩托车于2010年7月被法院以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缓刑两年,按规定回原籍接受社区矫正。然而,周某在缓刑考验期间,不按时向社区汇报思想和活动情况,不遵守外出请、销假等相关制度,脱离矫正工作机构的监督、管理时间长达11个多月。社区矫正工作领导小组先后两次对周某给予行政记过处分,但周某仍不思悔改,拒绝接受矫正。

  近日,湖南省株洲市芦淞区法院下达刑事裁定书,撤销刑事判决中对周某宣告缓刑两年的执行部分,对其收监执行原判刑罚,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法律快车整理

  ■法官说法

  拒不接受社区矫正将收监

  主审此案的法官喻苗说,社区矫正是指将符合条件的罪犯置于社区内,由专门的国家机关,在相关社会团体和民间组织以及社会志愿者的协助下,在判决、裁定或决定确定的期限内,矫正其犯罪心理和行为恶习,并促进其顺利回归社会的非监禁刑罚执行活动。

  刑法规定,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公安部门有关缓刑的监督管理规定,情节严重的,应当撤销缓刑,执行原判刑罚。

Copyright◎刑事辩护网 2012-2015 浙ICP备00236582号

地址:浙江省宁波市象山县丹阳路558号财富中心2号楼11楼1106室

手机:13586899906 E-mail:xialf1974@163.com

技术支持:律师营销网 管理员入口

关闭

夏立芳律师

在线咨询

13586899906

浙公网安备 33022502000038号